【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选择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

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C.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

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

【答案】ABD

【考点】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解析】

A选项正确。“证成”是从大前提、小前提推出结论的过程,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故A正确。

B选项正确。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从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推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故B项正确。

C选项错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的证成,即对前提的证立。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正确。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故D项正确。

2.关于我国立法和法的渊源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公布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以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C.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

D.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

【答案】BD

【考点】立法和法的渊源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立法法》第7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据此,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A项表述正确。

《立法法》第52条规定:“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第62条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第7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据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在国务院公布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在省级或较大的市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B选项错误。

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地方性法规也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因此C选项正确。

《立法法》第22条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40条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据此,法律案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D选项错误。

3.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答案】C

【考点】法的概念

【解析】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以及“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因此A选项正确。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并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B选项正确。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而超越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之争的第三条道路的法学理论,如阿列克西,则将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因此C选项错误。同时也可判断D选项正确,因为以阿列克西的第三条道路的法概念也包括了法的社会实效。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法》不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
B.相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条规定属于特别法,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应优先适用
C.该条文中对价值问题的处理,体现了比例原则
D.该条规定所追求的价值是法的最高价值
答案:C,D
解析:
《劳动法》是 1994 年 7 月 5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因此属于非基本法律。A 项正确。《妇女权益保障法》属于保障妇女权益的一般法,而《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关系中妇女权益的保障条款属于特别法,因此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B 项正确。该条规定强调的内容是男女平等,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而法的最高价值是自由。可见,D 项判断错误。在劳动合同自由和性别的平等保护之间选择了性别的平等保护,体现的是价值位阶原则,而非比例原则。C 项错误。

依《反倾销条例》,有关价格承诺的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价格承诺一旦作出,调査机关则必须接受
B.调查机关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前可以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C.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可以同时使用
D.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调查机关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答案:D
解析: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33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所以B错误。第33条同时规定,调查机关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所以,对价格承诺,调查机关并非必须接受,A错误。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不可以同时使用,所以C错误。D项正确,参见《反倾销条例》第36条。


A牛奶公司与B纸盒生产厂买卖纸盒合同纠纷案


A公司为一家牛奶生产公司,201 1年3月20日与B纸盒生产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厂提供纸盒设计图和规格要求,B厂负责在4个月内生产符合标准的纸盒1000万份,并代办托运,在7月29日送至A公司位于甲市郊区的厂房,货到后3日内A公司支付200万元货款。


201 1年3月25日,A公司将设计图和规格要求传真给B厂;7月25日,B厂将1000万份纸盒交与C运输公司,要求其在4日内送到甲市郊区A公司的厂房,5万元运费在货到之后1个月内付清。7月27日,B厂通过新闻报道得知,A公司的牛奶含有大量三聚氰胺,致使食用者患上严重的肾结石,甚至死亡。B厂立刻致电C公司,要求其马上返回,将纸盒运回B厂,并将此情况通知了A公司,要求A公司先支付货款,否则不交货。A公司接到通知后,回电表示愿意将其一处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B公司,作为其应付价款的担保。 7月28日,A公司和B公司的代表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约定第二天去登记机关登记。但是,29日,B厂反悔,未按约定前去登记。 7月30日,C公司将1000万份纸盒运回,为此C公司多耗费了一天的时间,支出油钱、员工工资共3000元。


C运输公司为了扩大经营,曾于2010年1 1月28日向陈某借款12万元,至今未还。而C公司一直负责B厂的运输事宜,B厂有一笔2009年9月30日到期的7万元的运费一直未付,C公司鉴于合作关系也一直未请求其支付。 8月1 1日,C公司将其对B厂的两个债权转让给了陈某,并通知了B厂。B厂表示不同意C公司的债权转让,且于8月24日向C公司支付了5万元。


201 1年10月27日,A公司、C公司和陈某同时起诉B厂。A公司要求B厂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B厂辩称其并未违约,而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C公司要求B厂赔偿其因中途变更合同而多支出的3000元;B厂则主张这是C公司经营的必要成本支出,拒绝赔偿。陈某要求B厂向自己支付12万元的债务,B厂辩称其已经向C公司清偿了5万元的债务,而70000元的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


1.B厂对A公司的房屋抵押权是否设立?为什么?


2.B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还是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为什么?


3.A公司是否有权拒绝B厂提出的其先支付货款的要求?为什么?


4.B厂有无权利中途变更运输目的地?是否要赔偿C公司支出的3000元?为什么?


5.B厂向C公司支付5万元的行为构成什么?基于此,它对C公司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6.对于陈某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未设立。因为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A公司和B厂未就房屋抵押进行登记。


2.构成违约。因为其行为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在A公司提供适当担保的时候,B厂应当恢复履行其合同义务。而B厂直到起诉时仍未履行合同,应当认定为违约。


3.有权。因为A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B厂的要求。


4.有权,且要赔偿C公司因此多支出的3000元。因为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有权要求承运人中途变更到达地,但同时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5.构成非债清偿,B厂对C公司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6.法院应当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因为B厂向C公司支付的5万元不构成清偿,而7万元债务的诉讼时效在C公司通知B厂债权转移时中断,至诉讼时时效未过,不能主张时效抗辩。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掌握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和方式。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均只适用于约定了履行顺序的合同,前者是先履行义务方的权利,后者是后履行义务方的权利。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仅要履行通知义务,还应当注意其在对方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时,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此外,债权转让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准确记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修改中多次涉及私营经济。下列关于私营经济宪法修改的 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 1988年修宪时首次承认私营经济的合宪性
B. 1999年修宪时肯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C. 1999年修宪时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D. 2004年修宪时规定国家对公有制经济和私营经济实行平等保护

答案:D
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在制定时未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出规定,1988年修宪时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 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1999年修宪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 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年修宪时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 理”。故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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