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2)

发布时间:2020-09-02


报考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关于运输中的相关损失的认定及赔偿,依《海牙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为起浮抛弃货物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B.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打入海中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C.保险人应赔偿共同海损和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单独海损

D.承运人对因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免责,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

【考点】《海牙规则》、平安险、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解析】

A项考查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本题中,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该损失是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因此属于共同海损。A项正确。

B项考查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本题中,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是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属于单独海损。B项正确。

C项考查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发生意外事故前后又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运时整件货物落海;

5)被保险人自救费用;

6)遇难后装卸费用;

7)共同海损。

平安险的责任可总结为有例外的所有海上风险(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共同海损毫无疑问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但在意外事故之后又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单独海损是否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容易引起混淆。本题中的事实是,运输途中船舶搁浅,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发生意外事故前后又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而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前后”强调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连续性,如果船舶已完全脱险,在正常的海上运输过程中又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本题中,船舶搁浅是意外事故,但起浮后继续航行表明船舶已完全脱险,之后又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人不应赔偿。因此,C项错误。

D项考查《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依据《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承运人免责。因此,承运人对因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免责。D项前半句正确。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固有缺陷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后半句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历年真题,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区别?

A: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不尽相同
B:适用第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C: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调解
D: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裁判
答案:A,D
解析:
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而原来是一审的审判监督程序合议庭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故A项正确。无论是第二审程序还是审判监督程序都以开庭审理为原则,故B项错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也可适用调解,故C项错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故D项正确。

甲在乙商场购买一个标明“原装进口”的智能手机配件,拿到专业维修店检测,结果确定所买配件为国产。甲多次与乙商场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手机配件买卖合同。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甲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 )。

A.2年
B.3年
C.1年
D.4年
答案:C
解析: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甲的撤销权行使期间是1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可以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

答案:错
解析: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彦某将一套住房分别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钱某通过甲公司看中该房,但觉得房价太高。双方在看房前所签协议中约定了防“跳单”条款:钱某对甲公司的房源信息负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信息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否则支付违约金。事后钱某又在乙公司发现同一房源,而房价比甲公司低得多。钱某通过乙公司买得该房,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2014年)

A.防“跳单”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B.甲公司抬高房价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C.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D.钱某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虽然甲公司价格要比乙公司高,但价格波动本身是市场的正常现象,况且甲公司并没有强制钱某按其价格进行交易,因此甲公司抬高房价并未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此,B项错误,当选。
C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题中,彦某将同一处房屋分别委托甲、乙两个中介出售,甲公司抬高房价,乙公司房价比甲公司低,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C项错误,当选。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根据题意,钱某作为消费者,不是本条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经营者,故D项错误,当选。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消费者权利、反不正当竞争行为。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钱某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与甲公司签订防“跳单”条款,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因此没有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A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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