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5)

发布时间:2020-09-0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A、B选项,甲乙公司在签订并购协议时约定了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条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应在条件成就时通知甲主张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发出的《通知》并非是直接表示解除合同,因此此时协议未解除,其后发出的《通报》是直接作出了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协议自通报到达乙时解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本《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可以提出异议。C项错误。

D选项,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因此,合同解除后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发生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D项错误。

2.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C

【解析】

A选项,《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丙公司未付款,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拒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A项错误。

B选项,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债务承担协议,因此丙公司只承担了付款义务,而没有享受合同权利。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项错误。

C选项,在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的债务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交付的自动扶梯出现质量问题,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付款义务。C项正确。

D选项,债务承担之后,原债务人退出,新债务人参与进来,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本题中,甲、乙、丙三方达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市检察分院的反贪局侦查员李某,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本案中存在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对于该鉴定,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侦查员李某无权自己决定鉴定
B:该鉴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C: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告知时,办案部门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
答案:C
解析:
根据《高检规则》第248、253条。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本案李某无权自己决定鉴定。第253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也是义务性规则
B.是用“规范语句”表述的
C.规定了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D.规定了家庭成员对待老年人之行为的“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答案:A,B,D
解析: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该条款“应当”、“不得”的规定,显然是明确具体的,且为法律义务的规定,故A、D项正确。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也可用陈述语句来表达。所谓规范语句,是指使用“应当”(或“必须”)、“不得”(或“禁止”)或者“可以”等道义助动词的语句。该条款使用了“应当”、“不得”等道义助动词,故B项正确。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所谓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该条款仅是“应当”、“不得”的规定,即行为模式的规定,不存在法律后果的规定,故C项错误。

假设个体老板甲某雇用乙某,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约定:乙某白天销售,晚上看管仓库,月工资1000 元,但若货物遭毁损或被盗,乙某须负责赔偿。某日,甲某乘乙某上厕所之机,用自己掌握的钥匙(甲某与乙某都有仓库门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得产品3 箱,价值人民币1 万余元。第二天,甲某以乙某看管不严致货物被盗为由,要求乙某赔偿。乙某按价如数支付了赔偿金。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B .甲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C .甲某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
D .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本人的财物在他人经管之下,可以成为盗窃对象。注意本案甲某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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