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29)

发布时间:2020-08-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答案】B

【考点】股东资格的继承

2.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考点】出资证明书的签发

3.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

B.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C.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B

【考点】公司的解散

4.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答案】A

【考点】股东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

5.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D

【考点】退伙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属于下列哪一罪名?( )

A.单一罪名
B.选择罪名
C.类罪名
D.概括罪名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罪名的分类。刑法分则的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了不同的行为方式或者不同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或者犯罪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罪名,也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的罪名形式。

刘某和杨某因为经济纠纷,当日同时来到当地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要求法官进行审判。法官认为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的以下做法中错误的是:

A:法官认为必须经过起诉、受理阶段,不能即时进行审判
B:法官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简便起见法庭笔录可以不记
C:最后的判决中,法院在判决书上盖派出法庭的印章
D:如果双方当事人当时要求调解,法院也不能立即进行调解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所以选项A错误。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所以选项B错误。如果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最后应该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而非派出法庭的印章。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审理,当即调解。所以选项D错误。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B: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
C: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D:如甲公司向B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详解】《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因此,该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享有管辖权。故A选项正确,应选,D选项错误,不应选。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则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A仲裁委员会可以对该案进行仲裁,故C选项正确,应选。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此,B选项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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