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6)

发布时间:2020-09-06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关知识。

A项:《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相互斗殴的参与者,其主观上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互侵害的行为,在此种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A项说法错误。

B项:如A项所说,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此其行为也是防卫过当。

C项:《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主观上没有避险意图,客观上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紧急避险,B项说法错误。

D项: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导致了乙的死亡且无其他犯罪排除事由,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D项说法正确。

2.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累犯。

A项:《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由此可知成立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主观方面,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罚方面,前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时间方面,后罪的发生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

并且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与累犯的成立无关。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首先,从该选项无法确定后罪是否为故意犯罪,其次,甲犯罪的时间为附加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无法确定其有期徒刑是否已经执行完毕超过五年,因此,从选项给出的条件来说,我们无法确定甲是否成立累犯,A项说法错误。

B项:《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甲再次犯罪的时间为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且该罪为故意犯罪的重罪,满足累犯的条件,因此甲成立累犯,B项说法正确。

C项:《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首先,甲再次犯罪的时间为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不成立一般累犯。其次,甲的再次犯罪行为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也不构成特别累犯。因此,甲不成立累犯,C项说法错误。

D项:该项考查考生对法条的记忆精准度,《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非“可以”从重处罚。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两国发生边境争议,引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有哪些?( )

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B.虽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作战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C.虽乙国非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作战仍受该四公约的约束
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答案:B,C
解析:
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战争法规则中多数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并经过了国际社会官方的大规模编纂。特别是对作战手段的限制规则以及对人员的保护规则,这部分内容不但在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中适用,而且一般也被适用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对于国家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战争法的一般规则对有关各方同等适用,不存在由于战争性质或作战区域的不同而排除战争法规则的适用。因此,本题中甲国不能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作为战争法组成部分的日内瓦四公约,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战争受难者,公约对本身的适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不仅对发生在缔约国之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的缔约国具有拘束力,而且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缔约国也具有拘束力。日内瓦四公约仅仅是战争法规则的一部分,并且其中许多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编纂,因此,接受一般战争法规则的拘束并不以是否是公约的缔约国作为条件,因此,BC正确。

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发生一起杀人案: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因赴集市买苞谷遂结伴同行。途中山洞避雨,宋万田提议二人赌钱。后宋万田得赢,唐达根将钱如数送上。归途,宋万田再次提议赌钱,唐达根得赢。宋万田声称唐达根耍骗不肯给钱,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依据《大清律例》及《大清律辑注》,你认为唐达根有可能被官府认定犯下列哪些罪行?( )

A.唐达根系没有预谋、临时起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故杀”
B.唐达根系恼羞成怒,欲夺赌钱故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谋杀”
C.唐达根系无心之下,斗殴中不期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斗殴杀”
D.唐达根系无怨恨杀人动机,“以力共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戏杀”
答案:A,C
解析:
在清代,“谋杀”,是指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斗殴杀”是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致死;“戏杀”指“以力共戏”而致人死亡。“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可能是“故杀”或“斗殴杀”。故A、C应选。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不是有预谋的,故排除B;唐、宋并不存在“以力共戏”情节,故排除D项。

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B
解析:
本题中乙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扣押行为错误而提出异议,属于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

A.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B.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C.作出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采用非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答案:B
解析: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因此选项A错误;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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