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2)

发布时间:2020-09-02


报考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答案】A

【解析】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A项和B项考查收养条件和手续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句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甲国法和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中国法。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考查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句规定,“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甲国法。因此,C错误。

D项考查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句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中国法。

2.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答案】D

【考点】涉台法律适用与涉台文书送达

【解析】

A项考查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外国人在诉讼中也享有同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台湾同胞作为中国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诉讼中当然具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因此,A项正确。

B项考查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B项正确。

C项考查涉台文书送达中的直接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因此,C项正确。

D项考查涉台文书送达中的邮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第五条规定,“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此,D项中“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说法错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视为送达。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历年真题,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答案:B
解析:
选项 A、 C、 D 错误,选项 B 正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据此可知,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甲欲绑架张某之子勒索财物,但恨无帮手,遂对其好友乙谎称张某欠债不还,希望 乙能与自己一道将张某之子绑架,逼其还债。乙信以为真,遂与甲协力将张某之子绑架到甲 家地下室,在绑架过程中因用力过猛致张某之子重伤。后甲指使自己的另一朋友丙打出勒索 电话,向张家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丙按甲授意打出电话后遭拒绝,甲将张某之子残忍杀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曱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
B.甲、丙二人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C.对甲应以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丙对其加入进来以前甲、乙二人的过失重伤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本题中乙并不具有绑架罪的故意,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因此只能认定为非 法拘禁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 罪,但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绑架之后杀人的,仍定绑架罪一罪,处死刑;丙属于绑架罪的事中共犯,但对其加人之前的结果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本题A、B、D 正确,当选。

5月15日,该空调因意外失火被焚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8年5月10日生效
B.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于2018年5月20日生效
C.甲有权请求乙支付2万元价金
D.因试用期尚未届满,试用买卖合同尚未生效,甲无权请求乙支付2万元价金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试用买卖问题。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的特殊买卖。 《买卖合同解释》第4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因此,2018年5月10日,乙将试用的空调赠与丙时,乙对买卖予以认可。甲、乙买卖合同所附条件成就,甲、乙买卖合同自2018年5月10日生效。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8年5月10日,在甲、乙之间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甲向乙交付了该空调,风险应当由乙承担,故乙仍负向甲支付约定价款的义务。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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