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2)

发布时间:2020-09-02


报考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答案】C

【考点】不作为犯

【解析】

A选项,武某突然腿抽筋的行为,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事由,不是由甲引起,虽然甲在场但是甲没有施救的义务。既然甲没有救助武某的义务,其不救助行为就最多属于应受道义谴责的见死不救行为,但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选项,周某在他人拒绝其恋爱请求时,跳河溺亡的,死亡后果应由周某承担,因为乙享有恋爱自由的权利,周某不能强迫他人和自己谈恋爱;乙的拒绝行为,不具有导致他人自杀的通常意义上的危险性,不是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不是逼迫其自杀;周某作为成年人,对于自杀可能引起的后果,应当独立承担全部风险。因此,乙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选项,丙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其行为使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属于先行行为,因此,在贺某忽然沉没时,丙有救助贺某的义务,而丙因为害怕而离开危险场所,导致贺某溺亡的,丙属于当为能为而不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选项,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溺亡,属于意外事件,丁不构成犯罪。在D项中,丁某是否有作为义务,值得讨论。有人认为,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其和秦某就是密切的共同体成员,因此,丁对于处于危险境地的成员有保护、救助义务。紧密共同体关系所引起的义务,是指虽然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但是基于一定事实形成了社会上通常认为的对危险应当予以共同承担、相互照顾的关系,因而在对方发生危险时,应当具有排除危险的义务。

紧密共同体关系可以产生作为义务,在有的国家刑法理论中得到认同,认为危险共同体中的成员,无论其行为是合法(如共同登山、漂流),还是违法(如共同滥用毒品),在发现其他成员陷入危险时,都有义务救助。

紧密生活共同体独立为一种义务来源,不同于先行行为,后者义务产生的原因在于先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但是紧密生活共同体所引起的义务原因在于其共同的生活、危险承担关系。但是,紧密生活共同体的概念,过于含糊,根据这种关系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来认定犯罪,刑罚处罚范围过大,刑法也可能变得危险,是否将其作为义务来源之一,需要十分慎重。D项中的漂流发生在风景区,景区应该有一定的安全措施,这与真正的野外探险式漂流有所区别。

丁与秦某的生命法益并没有处于明显脆弱、危险的状态,二人的结合难以评价为能够产生作为义务的危险共同体。同时,即便认为漂流活动的共同体成员具有相互照顾、救助的义务,也可以认为:因为是“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事发突然,丁无法履行救助义务,不具有作为可能性,因而不符合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历年真题,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市建筑材料总厂超标准排放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该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建筑材料厂既不缴纳罚款,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生态环境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决定。下列哪几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市生态环境局应自罚款决定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B.市生态环境局应向某市建筑材料总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市生态环境局应向法院提供某市建筑材料总厂的财产状况的材料
D.法院应在受理执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答案:A,B,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参见《行诉解释》第156条、第157条第1款、第97条、第160条。

中国公民李某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犯故意伤害罪,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
A.李某离境前的居住地法院
B.李某原户籍所在地法院
C.李某工作单位所在地法院
D.美国有关法院

答案:B,C
解析:
。《刑诉解释》第11条规定:“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记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某海关怀疑张某走私,将其扣留12小时,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其拘留15日。2个月后,查出纯属海关工作人员挟私报复。故海关、公安机关均作出赔偿,但张某对两机关赔偿数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
A.按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
B.按行政赔偿案件立案受理
C.按不同性质,分别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受理
D.为方便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可由当事人任选一程序立案受理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本题中,海关和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工作性质是不同的。海关依据的是相关海关行政法,也可以说其作为行政机关非法拘禁他人,属行政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依据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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