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1.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

A.故意

B.有目的的故意

C.过失

D.无认识的过失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甲明知自己加速开车的行为可能导致丙受伤,仍然加速开车并导致丙重伤,可知甲对丙重伤的后果至少是放任的,可见甲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A项说法正确,BCD三项错误。

2.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甲乙二人只是共同预谋实施使用假币的行为,甲致丙重伤的行为超出了乙的犯罪故意,不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乙叫甲停车的行为也不是犯罪中止,由此可知AB两项说法错误,C、D两项说法正确。

3.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抢夺罪、故意伤害罪

B.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

D.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抢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题中,甲乙共同实施了使用假币的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的共犯,甲明知加速开车会导致丙重伤仍然不听乙的劝阻,最终造成丙重伤,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对甲应当以使用假币罪、故意伤害罪两罪定罪,ABCD选项说法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

A.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
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C.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
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A项: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自己持有股份超过半数或者2/3,就不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就可对外转让。故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前述规定,如想修改章程,需要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不是股东直接进行修改,故B项错误。
C项:《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果是转让给乙、丙,甲可以将自己股权任意分成两份,分别转让给乙、丙,故C项正确。
D项:《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解释(四)》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71条第3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因此,主张优先购买的数量与转让的数量不一致时,不能认定为“同等条件”,也就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D错误。

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B.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C.最高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A,B,C
解析:
《监督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根据该条第2款,选项A正确。《监督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根据该款最后一句,选项B正确。
《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该条规定,选项C正确。
《监督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据此,撤职案表决采无记名投票方式,故选项D“记名投票”说法错误。


陈某、潘某诈骗案


被告人:陈某,男,35岁,无业。被告人:潘某,男,36岁,无业。2009年2月,被告人陈某拾得一张户主为朱某的加有密码的银行活期存折。因陈某认识朱某,陈某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持存折到银行试图取款,但均因密码错误未果。同年3月10日,陈某又到银行柜台,以朱某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元。在此之后,陈某又陆续到有关银行(不是自动取款机)将朱某存折中的款项全部取出,共计1 3万元。


2010年3月,陈某窜至上海。在上海打工期间,与被告人潘某结识。一天,陈某与潘某共谋采取如下手法搞些钱财:驾驶即将报废小汽车,趁前方外地来沪大型货车变道之际,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法,故意碰刮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然后,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报警,当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真相,欺骗对方车辆驾驶员和公安交警部门,并利用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路权优先原则,在事故处理中获得赔款,从而骗取对方车辆驾驶员支付的车辆修理费。其后,二人先后7次采取上述手段行骗,共骗得3万元车辆修理费。


【问题】


1.陈某拾得他人存折,估猜密码并在银行柜台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若存折系陈某盗窃所得,其行为又应如何定性?


3.若陈某意欲窃取朱某存折,却盗得朱某信用卡,陈某持信用卡取得5000元,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4.陈某与潘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来骗取赔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是,应如何定罪处罚?


5.若陈某与潘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误,仅让前方车辆碰擦掉一些漆,两人不甘心便向前方车辆司机王某扬言:“如不交出5000元维修费和精神赔偿金,就砸烂你的车。”王某无奈交出5000元,对陈某与潘某行为应如何定性?


6.除以上假设,若陈某与潘某在一次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中失败,致使前面多辆车追尾碰撞,造成1 5人重伤,1人死亡,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7.案例中陈某实施了两次诈骗行为,构成几个罪?应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1.陈某拾得他人存折,估猜密码并取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4.陈某与潘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与潘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5.陈某与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6.陈某与潘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陈某共犯了两次诈骗罪,因判决前的同种数罪不并罚,所以陈某只构成诈骗罪一罪,只是在量刑时,前次诈骗与后次诈骗取得的赃款共16万元应累计计算。




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盗窃罪,拾得信用


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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