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1.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
A.故意
B.有目的的故意
C.过失
D.无认识的过失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甲明知自己加速开车的行为可能导致丙受伤,仍然加速开车并导致丙重伤,可知甲对丙重伤的后果至少是放任的,可见甲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A项说法正确,BCD三项错误。
2.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甲乙二人只是共同预谋实施使用假币的行为,甲致丙重伤的行为超出了乙的犯罪故意,不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乙叫甲停车的行为也不是犯罪中止,由此可知AB两项说法错误,C、D两项说法正确。
3.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抢夺罪、故意伤害罪
B.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
D.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抢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题中,甲乙共同实施了使用假币的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的共犯,甲明知加速开车会导致丙重伤仍然不听乙的劝阻,最终造成丙重伤,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对甲应当以使用假币罪、故意伤害罪两罪定罪,ABCD选项说法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C.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
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B项:《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前述规定,如想修改章程,需要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不是股东直接进行修改,故B项错误。
C项:《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果是转让给乙、丙,甲可以将自己股权任意分成两份,分别转让给乙、丙,故C项正确。
D项:《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解释(四)》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71条第3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因此,主张优先购买的数量与转让的数量不一致时,不能认定为“同等条件”,也就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D错误。
B.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C.最高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该条规定,选项C正确。
《监督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据此,撤职案表决采无记名投票方式,故选项D“记名投票”说法错误。
陈某、潘某诈骗案
被告人:陈某,男,35岁,无业。被告人:潘某,男,36岁,无业。2009年2月,被告人陈某拾得一张户主为朱某的加有密码的银行活期存折。因陈某认识朱某,陈某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持存折到银行试图取款,但均因密码错误未果。同年3月10日,陈某又到银行柜台,以朱某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元。在此之后,陈某又陆续到有关银行(不是自动取款机)将朱某存折中的款项全部取出,共计1 3万元。
2010年3月,陈某窜至上海。在上海打工期间,与被告人潘某结识。一天,陈某与潘某共谋采取如下手法搞些钱财:驾驶即将报废小汽车,趁前方外地来沪大型货车变道之际,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法,故意碰刮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然后,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报警,当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真相,欺骗对方车辆驾驶员和公安交警部门,并利用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路权优先原则,在事故处理中获得赔款,从而骗取对方车辆驾驶员支付的车辆修理费。其后,二人先后7次采取上述手段行骗,共骗得3万元车辆修理费。
【问题】
1.陈某拾得他人存折,估猜密码并在银行柜台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若存折系陈某盗窃所得,其行为又应如何定性?
3.若陈某意欲窃取朱某存折,却盗得朱某信用卡,陈某持信用卡取得5000元,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4.陈某与潘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来骗取赔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是,应如何定罪处罚?
5.若陈某与潘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误,仅让前方车辆碰擦掉一些漆,两人不甘心便向前方车辆司机王某扬言:“如不交出5000元维修费和精神赔偿金,就砸烂你的车。”王某无奈交出5000元,对陈某与潘某行为应如何定性?
6.除以上假设,若陈某与潘某在一次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中失败,致使前面多辆车追尾碰撞,造成1 5人重伤,1人死亡,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7.案例中陈某实施了两次诈骗行为,构成几个罪?应如何处罚?
1.陈某拾得他人存折,估猜密码并取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4.陈某与潘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与潘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5.陈某与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6.陈某与潘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陈某共犯了两次诈骗罪,因判决前的同种数罪不并罚,所以陈某只构成诈骗罪一罪,只是在量刑时,前次诈骗与后次诈骗取得的赃款共16万元应累计计算。
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盗窃罪,拾得信用
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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