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资。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法院对此作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其他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转让的,乙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该题是对此法条的考查,由此规定可知,BCD三项正确。
2.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遗产的分割。
A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知甲是代位继承人,代替其母亲的继承序位,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A项正确的。
B项:《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女婿乙作为丧偶女婿,对郭大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B项正确。
C项:《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丙作为继子女且没有与郭大爷形成抚养关系,不是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按照第14条的规定可分得适当遗产,分得适当遗产与继承遗产是两个概念。C项正确。
D项:《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丁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某企业的旅馆业特种经营许可证被认定为以贿赂手段取得而被撤销的
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吊销的
D.拥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王医生死亡的
华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案
201 1年1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吴某协商每人出资50万元设立华胥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期间,201 1年2月,赵某为了方便协商,以自己的名义与汉里公司签订合同,为公司租了一层办公楼;而孙某则以公司的名义与蜀乡公司签订合同,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办公用品,蜀乡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另外,钱某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股东名册上,因而在未告知其兄钱甲的情况下,将钱甲登记为公司股东。孙某是以其对成达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的,但之后华胥公司查明,孙某在201 1年1月为该股权设立了质权,将其质押给了债权人王某。 201 1年4月1日,华胥有限责任公司获取了公司营业执照后正式成立。公司成立之后,李某未按设立协议足额缴纳出资,华胥公司催告其缴纳无果,于201 1年7月召开了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开除了李某的股东资格。 201 1年8月,周某虚构了一笔其与华胥公司之间的交易,由华胥公司向其支付50万元的货款。
【问题】
1.华胥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与汉里公司的合同时,汉里公司能否要求赵某承担合同责任?为什么?
2.孙某未履行与蜀乡公司的合同时,蜀乡公司能否要求华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为什么?
3.股东名册上登记的钱甲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公司股东?为什么?
4.孙某的出资是否有瑕疵?为什么?
5.华胥公司股东会是否有权作出决议开除李某的股东资格?为什么?
6.应如何看待周某虚构与公司的协议,由公司向其支付50万元货款的行为?
1.可以。因为赵某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2.蜀乡公司能够要求华胥公司承担责任。因为该合同是孙某以华胥公司的设立人的身份,以华胥公司的名义与蜀乡公司签订的,根据法律规定,发起人为自己的利益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相对人善意的,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3.钱甲不应当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因为钱甲并未出资,也未享有股东权利,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加入公司的意思表示,虽然钱甲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中,但公司的股东应当是钱某。
4.孙某的出资有瑕疵。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以股权出资的,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时才能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而孙某用来出资的股权之前已设定了质权,不符合法律要求。
5.华胥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开除李某的股东资格。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无果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6.周某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其应承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三)》确立了按外观主义来确定发起人的合同责任,并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还对冒名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冒名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等制度作出了规定。
B.经地方政府批准即可设立
C.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D.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70%
据此,C项正确,不当选。
C项:《商业银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D项:《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据此,D项错误,当选。
B、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法院指定
C、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各自选定各自的代表人
D、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从当事人选定的候选人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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