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历年真题(2020-08-26)

发布时间:2020-08-2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的客观题考试还有两个月左右,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真题练习有在做吗?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关,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个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

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

【答案】C

【考点】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2.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

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

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

【答案】D

【考点】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3.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霍甲9000两

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答案】D

【考点】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4.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

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

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

【答案】C

【考点】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5.关于《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

B.“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

C.“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

D.“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错)责任原则

【答案】B

【考点】大陆法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历年真题内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条文哪些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的内容?( )


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C.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D.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答案:A,B,C,D
解析: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22 条、第31条。



(本题22分)


案情:


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 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 1 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 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22分)


1.【参考答案】


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考点】合同的分类


【详解】


首先,甲、乙、丙三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相互之间构成合同关系。其次,要明确甲与乙、乙与丙、甲与丙之间属于何种合同关系。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给予其具体命名、并对其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明文规定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合同”、《保险法》中规定的“人身保险合同”等;无名合同是《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未予明确命名、对其权利义务关系未予以明文规定的合同。在信用卡所涉及的三方法律关系中:第一,甲与丙,在甲消费之后,形成清晰的买卖合同关系,丙为出卖人、甲为买受人;第二,甲与乙之间,亦形成清晰的借贷合同关系,甲为借款人、乙为贷款人。除前述有名合同之外的,甲、乙、丙三方的关系则为无名合同关系:其一,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类似委托债务承担的无名合同法律关系,即甲本应向丙支付价款,现委托丙支付或将该债务转移给丙。其二,乙与丙之间:一方面,丙必须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其类似委托的无名合同关系,即丙受乙的委托有与第三人甲订立合同、向第三人甲为给付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持卡的第三人甲与丙形成买卖合同,丙完成交付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另,本题设计有瑕疵,因为201 2年3月之前,甲尚未消费,不存在甲、丙之间的关系。


2.【参考答案】


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考点】债务承担


【详解】


(1)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有两层法律含义:第一,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即为甲与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甲将其对出卖人丙所承担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乙承担。第二,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即债务承担协议经债权人丙同意,丙对甲的债务免责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2)乙不得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由,拒绝向丙付款。其理由有二:第一,甲与乙之间、甲与丙之间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即负担对乙付款的义务,其不受甲与乙之间关系的影响。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新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的关系,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3.【参考答案】


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考点】违约责任


【详解】


甲与乙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乙与丙之间存在还款关系,乙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


4.【参考答案】


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考点】合同相对性


【详解】


在乙、丙之间存在类似委托的无名合同关系,即丙受乙的委托有与第三人甲订立合同、向第三人甲为给付的义务,所以,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则构成违约,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甲并非这一委托合同当事人,不可请求丙承担责任。


5.【参考答案】


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考点】自然人间借贷


【详解】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题中,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不构成违约。


6.【参考答案】


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考点】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担保物权受侵害的救济


【详解】


《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另,《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据此,戊的行为,侵害了乙的抵押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参考答案】


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优先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考点】抵押权的对抗性


【详解】


按照前述《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乙就保险赔偿金享有物上代位权。《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按照该规定,抵押权具有对抗效力,甲无权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即使认可甲可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乙仍然可就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



下列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

A、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统一办理
B、在法定情形下,检察院对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不公开进行
C、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D、经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答案:A,C,D
解析:
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羁押审查规定》)第8条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因此,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按照《羁押审查规定》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所以,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而C表述错误,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见,D选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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