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5)
发布时间:2020-09-0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理由。
A、B、C选项,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B、C项错误。
D选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D项正确。
2.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A选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本题中,涉及个人独资企业资格的消灭和一人有限公司的成立。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应进行清算,注销后再重新设立一人公司。A项错误应选。
B选项,法律并未禁止新设立的公司采用原实体的商号,故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B项正确不应选。
C选项,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一次足额缴纳的规定,因此C项错误应选。
D选项,《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项正确不应选。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
B.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承认的事实,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C.在赡养费的诉讼中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时,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D.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案情:
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
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
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由甲承担,系无因管理
C.由甲承担,系不当得利
D.由甲、乙共担,系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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