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历年真题(2020-09-10)

发布时间:2020-09-10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历年真题,快来看看吧!

1.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具体人格权。

A项:《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通意见》第162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在本题中,某医院盗用了朴某的名字,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因此A项错误。

B项:《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题中,某医院以营利的目的擅自用朴某的肖像为自己做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故此项错误。

C项:根据上述解释可知,某医院同时侵犯了朴某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故此项正确。

D项:《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本题中,某医院并没有非法剥夺朴某的荣誉称号,不构成对朴某荣誉权的侵犯,故此项错误。

2.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股东的概念。

A项:法律上对股东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此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此项正确。

CD项: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甚至可以是国家,法律没有对股东的国籍进行规制,故C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
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
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详解】《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作者的论文被投稿刊登后,其仍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按该规定,出版社出版或者他人复制该论文集,仍需征得作者的同意,所以,选项A、C错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本题中,出版社将学术论文集进行公开出版,需支付报酬,所以,选项B错误。《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论文集,在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所以,尽管其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构成侵权,但其对该学术论文集享有著作权,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关于劳务派遣中各方权利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B、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C、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D、用人单位有权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答案:D
解析:
【考点】劳务派遣。详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故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
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
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
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
答案:A,B,C
解析:
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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