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24)
发布时间:2020-08-24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历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感兴趣的话就快来看看吧!
【案情】
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饭店吃饭,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张三,两人发生口角,李四劝阻不成,王大用饭店的板凳打张三的头部致其昏迷。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张三送往就医,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才将张三送往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
李四的口供: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当晚10:20左右李四和赵二将张三抬上车,10:50李四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点和王大一起赶回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医院认定张三已死亡。
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将张三打昏迷,李四送张三到医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诉他并没有送张三就医,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将张三送医,此处口供与李四吻合。
赵二的证言:当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此时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赵二认为如果当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
饭店监控录像:当晚10:20李四和赵二一起将张三抬上车。
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10:50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一直将车留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五点和王大一起又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
法医死亡鉴定:张三头部被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张三自身有凝血功能障碍,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鉴定出具体死亡时间。
医院送诊记录:凌晨5点李四王大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医院认定张三已完全死亡。
李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的,实际上他当晚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侦查人员的淫威他才承认当时张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时间的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张三具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题目:依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决?
【答案】
1. 本案的证据有:李四庭前的口供、王大的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非法证据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李四在庭前的供述。
2.根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理由是,作出有罪认定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由于李四没有参与殴打张三,因此判断能否对李四作出有罪认定,关键是看李四在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是否已经死亡。也就是说,
判断对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还没有死亡的证据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本案中,由于李四的庭前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王大的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据这些证据,张三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是否死亡不能确定,存在疑问,不排除其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就死亡的可能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的规定,在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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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B.绑架他人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其重伤的,应以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C.甲在盗窃普通财物时,意外窃得一支手枪,并将手枪藏在地窖中。甲藏匿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D.伪造货币后,出售该伪造的货币的,属于吸收犯,不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应以伪造货币罪一罪论处
新月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
B.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C.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可以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考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讲解:《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7条、第67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因此,A、B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因此,C项正确。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因此,D项正确。
乙从里面出来后,没有看到甲,便一个人走了。后来乙问甲为什么提前离开,甲说当时 有警车经过,甲害怕被警车盘问就跑了。乙没有把在房间里的具体情形告诉甲,给了甲 1,000元,说是只找到了 2,000元。
乙拿着信用卡将里面的5万元现金全部取出,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
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乙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3.甲的盗窃现金的数额是多少?
4.甲看到有警车经过即逃跑的行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为什么?
5.乙将信用卡里的现金全部取出的行为构成何罪?
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甲与乙分工进行盗窃,属于盗窃罪的共犯。
2.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与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因为乙在人室盗窃时,为了 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因此,应以抢劫罪处罚。在出门时,乙又对受害人实施了奸污行 为,故成立强奸罪。此后,乙又使用偷盗来的信用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成立盗窃罪。故应数罪并罚。
3.甲的盗窃现金数额是3,000元,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他应该对盗 窃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
4.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中,共犯人中的一部分人中止并不阻止整个犯罪行为,只有中 止的犯罪人也有效地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的犯罪才成立该共同犯罪的中止。
5.盗窃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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