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10)

发布时间:2020-09-10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历年真题,快来看看吧!

1.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期限的计算。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89条第2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本题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普通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15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之后张某酒后驾车致人重伤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普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严重情形的为7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10年。1996年末,强奸罪的追诉时效已过,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由于新罪交通肇事罪的发生而重新计算20年。2007年初,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时效10年已过,但从1996年开始重新计算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没过,仍应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C项正确,其它项错误。

2.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造成饮用者中毒的直接责任人是某村办酒厂,应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不清楚酒的有毒成份,可不负刑事责任

B.对刘某应当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对构成犯罪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村办酒厂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ABD项:某村办酒厂在酒中掺毒后加以生产、销售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在知道酒厂掺毒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并转销的也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虽然其不清楚有毒成分,但也不影响其成立此罪,刘某与酒厂之间不存在共谋,应分别定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AD项错误,B正确。

C项:《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141条第1款:“生……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题中的掺毒酒使得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目失明,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故此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B: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C: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转换、表见普通合伙企业。详解:《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但此一规定明确表明普通合伙责任仅适用于该笔特定的债务,而非从合伙人地位上完全否认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其他不构成表见普通合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仍旧承担有限责任。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在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中,依据《合伙企业法》第82~84条的规定,C、D两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据此可知,“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属于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可拒绝付款?( )
A.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B.货物由于卖方的迟延履行而发生腐烂现象
C.买方没有收到货物
D.信用证与提单不符

答案:D
解析:
考点: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的标准和义务
讲解:信用证付款方式实质是由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和银行的信用证合同符合而成的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信用证合同又有其独立性,即银行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不管货物是否交付合格,它只负责审査单据,只要单据和信用证在表面上是一致的,就要付款,反之,则可拒付。所以答案选D。银行对A、B、C三项中事项不负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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