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28)

发布时间:2020-08-28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练习题有在做吗?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选择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1.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

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

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

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答案】B

12.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

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

【答案】C

13.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

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中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

C.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

D.如果赵某长期滞留在A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

【答案】A

14.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对于这句话,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没有关系

B.法官的裁判权不受制约

C.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必须是法律的奴仆

D.在法律世界中(包括在立法领域),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

【答案】C

15.关于法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法治社会,获得具有可预测性的法律决定是法的适用的唯一目标

B.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与规范认定无关的过程

C.法的适用过程是一个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法律证成过程

D.法的适用过程仅仅是运用演绎推理的过程

【答案】C

今天的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有关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被诉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否则视为没有证据
B.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C.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D.被告即使有正当事由也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后10日内提供
答案:C
解析:
考查举证责任。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6条,《行诉解释》第34条。

赛拉西油田位于跨越甲乙两国边界的底土中,两国之间没有相关协议,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依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油田归属与开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赛拉西油田位于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由甲乙各自分别所有
B.赛拉西油田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
C.赛拉西油田的开发应由联合国托管理事会负责监督
D.一国开发油田的收益须与另一国分享
答案:A
解析:
,当前的国际法中并没有关于跨界底土资源必须共同开发的一般规则,甲乙两国也没有专门的协议,因此,不能构成对甲国可以在自己的领土上开发该油气田的限制。甲国也没有将开发所得与乙国分享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只要该开发行为发生在甲国境内,并且该过程不导致边境环境的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BC错,底土也属于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具有领土属性,因此国家主权及于该国底土,所以底土中的资源依照边界的划分分属甲乙两国,国家有权对其进行勘探和开采。D错,并非任何类型的跨界资源的开采,包括对于在本国领土上进行的地下跨界油气资源的开采,均承担对所获得油气收益与他方分享的义务。

张洪胜、王颖于1998年12月30日结婚,于2012年7月26日协议离婚。王洪臣、康荣玲系王颖之父母。2003年,张洪胜所在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建房,张洪胜向其所在单位交纳了购房款17万元并在银行办理贷款10万元,以上张洪胜及王颖共交纳了购房款27万元。2006年6月6日,在本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中,张洪胜以康荣玲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买受人处签署了“康荣玲”,在委托代理人处签署了张洪胜的名字。
2008年6月,该房屋交付,张洪胜取得了该房屋及车库钥匙。2008年7月10日,地产公司及张洪胜所在单位向张洪胜发出了关于缴纳房屋契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相关费用的通知,张洪胜称因其欲将该房屋转售他人,为了便于出售并在出售时能直接将房屋落户至买受人名下,张洪胜未随单位一齐办理房权证。
2010年4月19日,康荣玲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10年5月11日取得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为明确该房屋所有权,张洪胜于2010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诉讼。
(1)王颖未申请参与诉讼,但是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如果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张洪胜增加诉讼请求,而康荣玲提出反诉,均和该案房屋有关,应当如何处理?
(3)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康荣玲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康荣玲突发重病去世,留下遗嘱,王颖为其唯一继承人,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4)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判决生效后,康荣玲提出再审申请,但考虑到诉讼的精力投入,欲撤回再审申请。但随后,康荣玲发现张洪胜提供的一份证据是伪造的,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王颖对该案房屋所有权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应当将新的诉讼请求和反诉合并审理。
(3)根据《民诉解释》第322条第1款的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法院应通知王颖参加诉讼。
(4)根据《民诉解释》第4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因此,对于康荣玲撤回再审的申请,法院应当受理。

共用题干

某县卫生局局长田某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田某的处分,可由某县人民政府决定
B:田某自立案调查起,不得再履行职务
C:对田某的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时生效
D:对田某作出处分的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答案:A,C
解析:
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应由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订,故A项错误;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故B项正确;应由省政府发布,故C项正确,D项错误。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首先应由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故A项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D项的说法错误。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故选项B说法错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D项说法错误。


《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该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可见有些公务员是可以聘任的,但合同签订时间没选项A那么长,所以选项A错误,当选。该法第8l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所以选项B错误,当选。该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所以选项C正确,不当选。该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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