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7-31)

发布时间:2020-07-31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在准备复习了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7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试题及答案,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31.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

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

32.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甲、乙、丙三国均为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劫机发生在丙国领空,仅丙国有管辖权

B.犯罪嫌疑人为甲国公民,甲国有管辖权

C.劫机发生在乙国航空器上,仅乙国有管辖权

D.本案涉及国际刑事犯罪,应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33.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杰克是武官,约翰是二秘,玛丽是甲国籍会计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甲国派遣杰克前,无须先征得乙国同意

B.约翰在履职期间参与贩毒活动,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

C.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D.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自其死亡时终止

34.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甲国无权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

B.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

C.无论三国选择与否,国际法院均对该争端有管辖权

D.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

35.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考试试题的话,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答案:A,D
解析:
【考点】自首;如实供述【详解】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而如果犯罪人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以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中甲已经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杀人行为,对于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作出了交代,虽然甲拒绝说明凶器的藏匿地点,但由于这一点并不是其主要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所以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而应视为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故A项错误。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而,B中乙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抢夺行为,虽然乙主张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该行为属于自我辩护行为,应当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成立自首。故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选项就属于这里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因此应以自首论。故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D中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并未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而是在二审判决前供述,因而丁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而D的说法是错误的。因而答案选AD。

富豪黄某欲入股国安电器公司,但不愿自己出面,于是和朋友李某签署一份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由黄某出资5亿元,以李某的名义入股,股权归属黄某。其后,黄某与李某就股权归属发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股东应当是黄某 B.公司股东应当是李某
C.公司股东应当是黄某和李某 D.黄某和李某都不是公司股东

答案:A
解析:
考点:股东资格
讲解:《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明确了委托持股时的股权归属,即实际股东享有股权,名义股东不享有股权。所以,股东应当是黄某。

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  )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地方人民政府
D.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E.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答案:A,E
解析: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停止形态。 A项,虽然中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于普通犯罪的犯罪形式,不被认为是共同犯罪。但是基于刑事责任来源于行为对结果的因果力(支配力),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大小的认定、自首、立功、犯罪停止形态等都会不可避免地与共同犯罪具有相同或者大致类似的特征。正如共同犯罪中,正犯和共犯的犯罪停止形态可能不一样,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停止形态与单位的犯罪停止形态也可能不一样。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并指使财务人员黄某作虚假纳税申报,成立单位为主体的逃税罪。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黄某最终放弃了逃税行为,阻止了危害国家税款利益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成立逃税罪的中止。而单位的决策层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却由于直接责任人的放弃而无法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A项正确。
B项,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的案情,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乙所欲为真币,所得为假币,但是真币与假币都是抢夺罪的对象——“公私财物”。只不过假币是作为违禁品受到刑法保护的,其价值取决于黑市的交易价格。所以乙仍然成立抢夺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完成就成立此罪的既遂,并不需要将妇女、儿童卖与(交付)他人。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的偷盗行为完成,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既遂后的退还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故C项正确。
D项,开枪杀人,子弹未击中对方,却把对方吓死的,是开枪行为结合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开枪与死亡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丁仍然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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