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经济法》历年真题(2020-09-11)
发布时间:2020-09-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知识产权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乙称甲关于影像制品的进口管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为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磋商阶段达成的谅解协议,可被用于后续争端解决审理
B.专家组可对未在申请书中指明的诉求予以审查
C.上诉机构可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
D.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甲、乙磋商阶段达成的谅解协议,不可被用于后续争端解决审理。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但很多争端通过磋商程序得以解决,磋商是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选项B错误。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决定专家组的权限范围。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定,即使相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专家组可以向其视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
选项C错误。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但上诉机构无权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
选项D正确。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
2.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该中心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
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A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
C.如乙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
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B说法正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
选项C说法正确。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即一旦当事人同意在中心仲裁,有关争端不再属于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内法管辖的范围,而属于中心的专属管辖。据此可知,实际上,双方可以不用尽当地救济即可在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
选项D说法正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心仲裁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免除处罚
C:甲、乙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后来甲经亲友规劝去公安机关投案,但只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盗窃的活动,而拒绝供述乙也参与了此盗窃活动,所以不能认定甲自首
D:余某实施了抢劫罪和强奸罪,他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时只如实供述了抢劫行为,对于抢劫罪认定为自首
人力三轮车车主不服行政机关收回人力三轮车牌证及车辆案
2009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
2009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
2009年1 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2009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4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09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交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问题】
1.根据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可否设定行政许可?
2.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是否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市政府可否撤销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
4.若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欲先申请复议,谁是复议机关?
5.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对收回新车牌照及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6.若能提起行政诉讼,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7.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申请行政赔偿?
1.根据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可以设定(创设)行政许可的规范文件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本案中,市公安局与区政府并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资格,故其制定的《协调会议纪要》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市政府可以撤销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
4.市政府是复议机关。因为收回牌照是市公安局和某市杏花区政府共同作出的,所以复议机关为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机关市政府。
5.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对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照及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撤销行为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
6.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7.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本案例是围绕行政许可而设计的。其中难点之一是共同被告的问题。对于《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的理解需要注意:首先,必须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即必须是一个行政决定书、一个文号,并且内容相同。如果是若干个内容不同的行政决定书,或者内容相同但是文号不同,都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
其次,所谓“共同”,应当做实质的理解,即在行政行为的全部或者部分阶段参与意思形成过程,对行政行为的做出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联合执法、共同署名发文、共同组成临时机构执法等。难点之二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必须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形式。注意只有省级的政府规章才,可设定,其他政府规章无权设定。另外,可以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对比起来记忆,考生在记忆一项内容的时候,一定要结合其他相似或相关的内容灵活对比记忆,这样才可举一反三,拓展自己的知识面。难点之三是注意一些有数额限制的许可,其不像申请专利一样以申请的先后顺序决定,而是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考生切勿混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及形式
B、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不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
C、内部证成主要使用演绎方法,外部证成主要使用归纳方法
D、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离不开支持性理由和推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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