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29)
发布时间:2020-08-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
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
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帐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
2.根据问题1的结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
3.依《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为无效。
4.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根据该合同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
5.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50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破产法》第35条、《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
6.根据《破产法》第36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再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故而管理人应向葛梅梅请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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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C.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继续审理
B.监犯指使其他监犯殴打另外的被监管人,致使另外的被监管人上吊自杀,可以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
C.监犯殴打监管人员。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可以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
D.犯罪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外孙女
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0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D.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
长力集团公司不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案
长力集团公司系海南省三亚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 2010年7月,该公司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的中心地区建立商业大厦。但该地区是居民区,有50户居民在此居住。因此,要建立商业大厦,就需要这50户居民搬迁。
在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长力集团公司分别与这5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因长力集团的拆迁补偿金额过低,其中有20户居民拒绝与其签订协议。在多次协商不成后,长力集团公司与这20户拆迁户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三亚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定长力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为15万元。但是,对于该裁决,这20户居民仍然有异议,他们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定。
【问题】
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纠纷作出裁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何种行为?
2.这20户居民对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决有异议时,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可以,请说明原因。如果可以,是否能够要求法院一并审理这20户居民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3.如果法院受理了该案,则这20名居民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4.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被市政府撤销的,则法院如何确定被告?
5.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改变补偿拆迁费的数额,但原告仍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这20户居民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则他们可否向复议机关提出一并审查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所作出的裁决属于行政裁决。
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影响了这20户居民的权利义务,所以这20户居民可以对该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可以要求法院一并审理他们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纠纷。
3.这20户居民应当通过推选的方式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
4.被告房屋拆迁部门被市政府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就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确认违法,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6.不可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市政府无权对其进行审查。
行政裁决行为不同于行政调解行为和行政仲裁行为,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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