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选择题,一起来看看吧!
1.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考点】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解析】
A项考查劳务派遣是否构成经常居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张某虽然2008年3月至2010年6月在马来西亚工作,但属于劳务派遣,不构成经常居所地。A错误。
B项考查生活中心在确认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时的意义。张某虽然2010年6月至2012年1月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但只是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末回深圳与家人团聚,可见张某并未将香港作为其生活中心,其生活中心依然是深圳。B错误。
C项考查就医是否构成经常居所地。张某虽然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在北京治病,但就医的地方不构成经常居所地。C错误。
D项综合考查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张某2008年3月之前的经常居所地就在深圳,2008年之后居住过的马来西亚、香港、北京都不构成经常居所地,因此,张某2008年3月至今的经常居所地一直在深圳。D正确。
2.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答案】B
【考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
A项考查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时法院应主动审查的事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将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的审查事项区分为依被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的事项与依职权主动审查的事项。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
(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或者根据仲裁协议所选定的准据法,或在未选定准据法时依据裁决地法,该仲裁协议无效;
(2)案件中进行申辩;
(3)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但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
(5)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根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
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国的主管机关依职权主动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1)依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
(2)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违反承认与执行地国的公共政策。可见,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只有两项,一是可仲裁性问题,二是公共政策问题。A项中的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事项,而是依被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的事项,故A项错误。
B项考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穷尽。公约第五条并没有兜底条款,只有在具备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时,被执行地国才能拒绝承认与执行。因此,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B项正确。
C项考查超裁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我国法院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超裁”的仲裁裁决,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仲裁裁决中这一部分的决定仍可予以承认和执行。因此,如果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不应直接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而是要看超裁部分与不超裁部分是否可分,如果可分,对于不超载部分仍然应该承认与执行。故C项错误。
D项考查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是以肯定的方式规定了可以仲裁的事项。《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是以否定的方式规定了不可仲裁的事项。侵权争议并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不构成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理由。故D项错误。
3.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答案】D
【考点】涉外送达
【解析】
A项考查涉外送达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多种涉外送达方式,包括条约送达,外交送达,使领馆送达,代理人送达,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公告送达。这些送达方式中,除了公告送达只能在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以外,其他送达方式的使用没有先后之分。因此,A项错误,比如,该外国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接受送达的,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而不是应该首先根据《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B项考查涉外送达中的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因此,可以对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邮寄送达,但必须符合“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条件。故B项错误。
C项考查使领馆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据此可知,使领馆送达只能针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本题中受送达人为外国某公司,不能由我国使领馆供为送达。C项错误。
D项考查电子邮件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因此,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C.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D 促进司法公正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盗窃罪
C: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也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甲将有毒的麻雀卖给饭馆,当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卖给饭店的麻雀是用来食用的,都算是食品。因此,正确的答案是D项。
依据《刑法》第128、264条的规定,甲最初怀有普通盗窃的故意而实施盗窃行为,并不知道包内有枪,所以只构成盗窃罪。此后,当他发现枪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将手枪私自藏于家中,已经具备了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所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
本题真正疑难的是到底定三个过失犯罪中的哪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首先可以被排除的,因为本案没有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失火罪的区别在于失火罪是一种普通的犯罪,是由于业务过失以外的普通过失造成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此时,行为人的过失是业务过失,行为人没有尽到业务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作为危险物品管理者的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具有过失的是甲。甲所具有的过失是普通过失,因此本案应该认定为失火罪。
根据《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A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第3条第(1)项,B项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第4条,C项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项,先伪造后提供,应当择一重处。
黄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犯罪,排除B项。由于黄某不是传染病防治人员这种特定主体,不能成立C项之罪。黄某的行为属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D项与A项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D项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特殊失职行为,偏重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属特别法,应当以此定罪。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A项:核心资产不能变现,属于上述规定第1项情形,故A项正确。
B项:该项中的情形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故B项正确。
C项:该项符合上述规定第3项情形,故C项正确。
D项:中南公司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只是说明中南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不当,并不能因此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D项错误。
A.林某有权就遭受的精神损害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B.林某有权就遭受的精神损害要求国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C.林某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
D.如果该案发生在2010年11月10日,但是林某于2011年1月1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则本案应当适用新的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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