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7)
发布时间:2020-10-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答案】A
【考点】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解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既包括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也包括取得了职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院行医的人如果没有取得个人行医执业许可证而从事个体行医的,仍然可能成立非法行医罪。
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医生甲显然没有取得个人行医执业许可证,因此,甲擅自为他人看病的行为成立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行为本身过失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属于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
C、D选项错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条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换言之,凡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能够评价为其他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或者被法律拟制为其他犯罪),而且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就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甲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刑法将其规定为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也不成立医疗事故罪。
2.进口到中国的某种化工材料数量激增,其中来自甲国的该种化工材料数量最多,导致中国同类材料的生产企业遭受实质损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有关部门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应以国内有关生产者申请为条件
B.中国有关部门可仅对已经进口的甲国材料采取保障措施
C.如甲国企业同意进行价格承诺,则可避免被中国采取保障措施
D.如采取保障措施,措施针对的材料范围应当与调查范围相一致
【答案】D
【考点】保障措施
【解析】A选项考查保障措施的立案调查条件。《保障措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务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因此启动保障措施调查不以国内有关生产者申请为条件。
B选项考查保障措施的范围。《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B项错误。
C选项考查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是反倾销反补贴中存在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保障措施中不存在价格承诺。C项错误。
D选项考查保障措施的对象。决定采取保障措施的,其范围应当为经调查确定存在倾销威胁的进口产品。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对于王某的专利权出资和李某的劳务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B.必须经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C.均可以由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D.专利权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劳务可以由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B.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C.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涉外仲裁委员会独立聘任
D.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
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C项:该项涉及一人公司的设立的有关制度。因为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子公司,故该公司必然是一人公司。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也不再规定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C项错误。
D项:关于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仅仅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设立一人公司,只能是一人有限公司。而且《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此而言,本题中子公司的发起人数不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故该子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D项正确。
A:辩护律师可以独立行使辩护权,发表辩护意见
B:不具有律师身份的辩护人不能独立行使辩护权,必须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发表辩护意见
C: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具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D: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享有辩护权,只能向司法机关提供案件相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应选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条第(2)项、第(7)项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案件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辩护人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同时由于乙是未成年人,其父亲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但是,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才能行使。
可以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包括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各自享有的辩护权都是独立的,不受他人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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