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23)

发布时间:2020-10-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答案】D

【考点】保证期间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D项正确。

2.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答案】B

【考点】拾得遗失物

【解析】AB项:《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拒绝返还牛的行为说明甲具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上述规定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故CD项错误。

3.甲系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某日,市政府领导带某国博物馆代表团来参观。甲当即决定将本馆收藏的一件战国时期的青铜奔马赠送给市政府,作为新落成的市政府办公大楼的装饰;同时,将一件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赠送给该外国博物馆代表团。另外,甲还偷偷将本馆的一件珍贵文物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私赠文物藏品罪

C.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

D.盗窃珍贵文物罪

【答案】AC

【考点】私赠文物藏品罪和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

【解析】本题考查妨害文物管理罪中各罪名的区分。甲身为国有博物馆的馆长,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珍贵文物的,构成贪污罪而非窃取文物罪,A正确,D错误。

根据《刑法》第327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该罪的赠与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甲不构成此罪,B错误。

325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甲将禁止出口的文物赠予外国博物馆代表团,构成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C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 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A.常律师在代理许某与其妻抚养费给付纠纷一案中,向许某提出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
B.某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出,应当另行支付因办理案件产生的复印费和交通费
C.朱律师以个人名义发布广告,没有注明其个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D.陈律师在媒体宣传中声明自己是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方面的专家

答案:A,C,D
解析: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7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亊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第102条规定,“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二)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第125条规定,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第136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故只有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

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甲将车辆交给乙。双方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此后,10月8日,甲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将车交付给乙后,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C:由于该车的转让没有登记,乙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乙虽然基于交付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丙,该车的所有权应归丙
答案:B
解析:
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将汽车交付给乙。《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交付是包括汽车在内的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故乙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B项正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仅仅是特殊动产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故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C项错误。关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项错误。《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善意取得不光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物权变动的相应公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不是登记,因为甲没有将汽车交付给丙,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不能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

.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对进口的某类药品征收8%的国内税,而同类国产药品的国内税为6%。针对甲国的规定,乙、丙两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经裁决甲国败诉,但其拒不执行。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B.乙、丙两国可向上诉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C.乙、丙两国经授权可以对甲国采取中止减让的报复措施

D.乙、丙两国的报复措施只限于在同种产品上使用


答案:A,C
解析:
A项: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对来自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享有的待遇。甲国对进口的某类药品征收8%的国内税,而同类国产药品的国内税为6%,显然甲国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优于来自其他成员的产品,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所以,A项正确。B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条第6款规定:“DSB应监督已通过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在建议或裁决通过后,任何成员可随时在DSB提出有关执行的问题。”因此,乙、丙两国可向DSB申请执行,而非上诉机构。所以,B项错误。C项: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一方可向DSB(WTO争端解决机构)请求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实施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所以,C项正确。D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2条第3款规定:“在考虑中止哪些减让或其他义务时,总的原则是,起诉方应首先寻求对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如该方认为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则可寻求中止对同一协定项下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该方认为对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寻求中止另一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因此,乙、丙两国的报复措施不仅限于在同种产品上使用,也可以跨部门、跨协定使用。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
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答案:B,C
解析:
【考点】公司合并的种类;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的后果【详解】《公司法》第173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本题中的表述是“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故应为吸收合并,仅有甲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灭。选项A对本题中合并类型的界定有误,故其结论也是错误的。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属于吸收合并,被吸收合并方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丁公司)承继。既然如此,本案中即由丁公司承继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债务,而乙公司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故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销。故B项正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故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公司合并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决定,故选项D错误。【陷阱】公司合并是公司法与民法结合的领域,尤其合并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处理,要结合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本题中关于抵销的问题。此外,还应结合关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如本题中关于合并的决定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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