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债权人会议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债权人会议,一起来看看吧!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应遵守债权人自治原则。

一、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申报债权后已获得清偿的债权人,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所有事项都享有表决权;二是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后者指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于和解决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②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具有不确定性的债权无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4)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1)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会议则由法院指定的会议主席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其召集时间为: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会议的决议。

①决议的方式。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关于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除外。

②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③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④决议未通过的补救。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债权人委员会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委员会的职权分为一般监督权与特别监督权:

1.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2.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债权人委员对下列行为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其行为视为管理人的行为,如实施上述行为,也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行为构成渎职的,可以根据破产法第130、131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典真题】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

B.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

D.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解释。 A项,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即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从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语言的正确意义。“强奸”就文义而言,是指为满足性欲,强迫他人与自己性交的行为。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交在文义上属于“强奸”的涵摄范围。虽然在目前中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种行为并未按照强奸罪论处,但题目所问的是基于一种解释技巧能否得出特定的结论,并没有讨论这个结论本身是否是符合司法实践。故A项正确。
B项,抢劫罪与强奸罪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所以基于目的解释的原理,两罪中相同的词语并不一定都会得到相同的解释。抢劫的暴力和胁迫是要达到足以使“一般人”难以反抗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对象不限性别。强奸罪的暴力和胁迫则只要达到使“一般妇女”难以反抗的程度就可以了,因为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故B项错误。
C项,当然解释,是指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题目中,抢劫宠物和抢劫小孩不属于同一个行为构成,此时不可以采用“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的方法。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即中止行为阻止了归属于行为构成的既遂结果的出现。如果行为人采取了阻止结果出现的措施,但是既遂结果还是按照初始的计划出现了,并且可以归责于初始的犯罪行为,则行为人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故D项错误。

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下列哪种做法是错误的?( )

A.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B.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C.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选项A、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死缓判决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那么生效判决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不能就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下列哪个称谓所涵括的概念最广?()

A:国家工作人员
B:当事人
C:诉讼参与人
D:诉讼参加人
答案:D
解析:
【考点】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详解: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国家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因此,D选项诉讼参加人的概念最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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