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三国法》知识点: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方法和政治方法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方法和政治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方法

强制方法是指争端一方为使他方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用的带有某些强制性的措施和方法。这些措施包括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反报和报复等。

(一)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

(二)平时封锁

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现在,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

(三)干涉

干涉是指第三方擅自或片面介入其他国家间的争端,并强迫按照干涉国的方式解决争端。这种方式因违反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四)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如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一国在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在他国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报等。

(五)报复

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以前主要被认为是一种迫使对方接受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争端的解决,现在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对于不法行为的对抗,因而在符合必要和成比例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前提下,仍然可以使用。报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

【总结】在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方法中,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是违反现代国际法的。反报与报复国际法并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反报针对的不违法行为,报复针对的是违法行为。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是由有关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的,因而也称为外交方法。这类方法适用于任何类型的争端解决,并且不影响当事国同时或今后采取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

(一)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争端当事国就其争端直接进行交涉,交换意见以求解决的方式。协商曾被作为谈判的一个部分和步骤,但当代也常常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法使用。谈判一般仅限于当事国之间,协商有时也可以邀请中立国参加。

(二)斡旋与调停

斡旋是争端以外的第三方为促成当事国进行谈判或争端解决,采取和提供某些协助活动。第三国本身不参加谈判,也不提出任何解决争端的方案。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调停国提出的方案本身没有拘束力,调停国对于进行调停或调停成败也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后果。

(三)调查与和解

调查是指在涉及事实性问题的争端中,有关当事方同意将有关事实真相的调查交由第三方进行,以解决争端。调查需要争端当事方对采用调查方式订立专门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就委员会的调查内容、组成、期限、权限等方面作出约定。调查委员会的任务限于查明事实,向各当事国提交调查结果报告,不对争端的是非曲直作出判定。报告的拘束力性质由当事国所订的协议决定,一般地,各国不必然承担对报告承认的义务。

和解又称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协议或其他商定的方式,将争端提交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对争端进行调查和评价,包括与当事国间的不断讨论后,提出包括事实澄清、解决建议在内的报告;并在此基础上促成争端当事国达成进一步的协议,最后解决其争端。委员会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常设的。一般地,提交和解、接受和解报告及在委员会促成下达成最后解决协议,都是当事国自愿的行为,除非有特别规定或约定,对每个过程各国都没有必须进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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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加收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措施,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
B.加收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措施
C.加收滞纳金与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均为行政强制措施
D.加收滞纳金为间接强制执行,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直接强制执行
答案:D
解析:
考查行政强制的界定。加收滞纳金、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均为行政机关为保证缴纳人履行纳税义务而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只不过前者为间接强制,后者为直接强制。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 )。

A.各自承担责任
B.按比例承担责任
C.承担连带责任
D.按其过错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
知识点: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在法理上被称为“共同危险行为”。

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2012年)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这种义务为实质的法义务,不是伦理义务。
A项,陌生人之间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甲与武某之间无亲属关系,无法定的救助职责,能够游泳的湖也不是甲能够支配的有排他性的领域,因此,甲并没有保证武某生命不受损害的“保证人”地位,甲不救助武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
B项,单纯的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恋人之间也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周某的自杀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与乙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所以乙不救助周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
C项,丙将贺某拉到深水区的行为,给贺某制造了被溺死的危险,符合“先前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情况,因而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丙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救助,导致贺某溺亡,成立不作为的犯罪。
D项,风景区的漂流项目,风险由景区管理者承担。丁邀请秦某在景区玩漂流并不是野外探险,不能形成危险共同体,所有没有救助义务。丁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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