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起来看看吧!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参与立法过程。

2.政府职能的运用。各级政府应发挥领导、组织、协调、监督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司法机关应依法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消费者组织

1.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群体性事件+省级以上消协组织。)

【注意】对于消费者组织的特殊规定:★★★

1.群体性+中国国家、省

2.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业性服务

3. 可以向社会推荐商品

四、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1.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4.提请仲裁。消费者权益争议亦可通过仲裁途径予以解决。但前提条件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解决争议的若干特殊规则

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5.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租用、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是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连带)

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注意:不包含展销会场地的提供者)

7.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予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注意】京东、淘宝等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并不是绝对的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8.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的责任。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连带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第95~96题。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答案:D
解析:
【考点】附带民事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作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三作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二死亡后,案件审结前,其父母作为其遗产继承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选择D。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赵四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均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王三、李二父母作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而非应当缺席判决。C、D均错误,本题选B。

下列哪些国家侵权行为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A.公安人员盘问过程中殴打刘某
B.海关违法扣留张某5小时
C.法院以转移被查封财产为由错误拘留陈某15日
D.镇政府公布本镇有不良嗜好人员名单

答案:D
解析:
(原答案为ACD)。《国家赔偿法》第35条。

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解除查封、扣押后的法律后果,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解除、查封扣押后应当立即退还财产
B.已将鲜活物品拍卖的,应当退还拍卖所得款项
C.已将不易保管的财物变卖的,应当退还变卖所得价款
D.将不易保管的财物变卖的,变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答案:D
解析:
选项D: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曹某与刘某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2013年1月,曹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案书记员两次到曹某家送达判决书曹某均拒绝接收。对书记员下列做法,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交给曹某的邻居王某转交
B: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留在曹某住所,并以录像记录整个过程
C: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交给曹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D:两次拒收,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带回,即视为送达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两种形式进行留置送达:(1)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2)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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