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分练习题(7)

发布时间:2020-08-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还有2个多月的时间,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考试试题,需要了解的快来看看吧!

1.下列关于我国海事法院组织结构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为了便于对海事海商纠纷进行专门审判,我国在北海、海口、厦门、、武汉、青岛、天津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

B、对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上诉期内向该海事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为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和行使国家主权,在司法权的设置上规定,当事人对香港、澳门地区的法院终审的海事案件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D、海事法院的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我国海事法院的组织结构。

【解析】《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对海事海商纠纷进行专门审判,我国在北海、海口、广州、厦门、宁波、武汉、上海、青岛、天津、大连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可见,A项是正确的。海事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处理海事案件的专门性法院,它与普通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管辖国内的及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它民事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见,B项是错误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第8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可见,在我国,香港、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和终审的司法权,最高人民法院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审判事务。所以当事人对香港、澳门地区的法院终审的海事案件不服,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可见C项时错误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第4条第1款规定,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可见,D项是错误的。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能够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农民卞某、宋某想收购贩卖珍贵野生动物赚点钱,但没有买车资金。两人便找到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会计韩某(不是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借钱。开始韩某称“贩卖珍贵野生动物是违法的,按规定不准发放贷款”,不同意合作基金会贷款,后来韩某认为贩卖珍贵野生动物很赚钱,便提出合作基金会可以提供贷款,但利润三人要平分。卞某、宋某表示同意后,韩某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两人买车款4万元。韩某的行为是:

A:违法发放贷款罪
B:挪用公款罪
C:挪用资金罪
D: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答案: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故韩某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而是集体资金主管人员。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案中韩某明知卖珍贵野生动物违法仍提供资金,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的共犯。同时,比照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罪并罚的规定,本案中韩某既构成挪用资金罪,又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

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属于法律拟制。张某盗窃同事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论处。张某盗窃他人身份证,由于不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况,也没有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规定,不成立盗窃罪。何某误将他人盗窃所得的信用卡当作是他人拾得的信用卡而持卡消费使用的(一般是指在商场、超市等持卡消费,也即属于对自然人使用),客观上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主观上没有帮助他人实现盗窃罪的意思,只有帮助他人实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一致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范围内。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某与何某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最终对张某以盗窃罪论处,对何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故C项正确。

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行为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合营各方发生纠纷可按约定在境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B: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可在境外购买
C:合营企业不允许向境外银行直接筹措资金
D:合营企业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答案:C
解析: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故A项正确。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故B项正确。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故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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