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卷一)历年真题(2021-06-12)

发布时间:2021-06-12


距离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卷一)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钱某有一幅祖传名画,市值百万。高某欲以低价购入,联合艺术品鉴定家李某欺骗钱某。李某说这是贋品,价值不超过10万,钱某信以为真,但并未将画卖给高某,而是以1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陈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陈某胁迫,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B.因遭受高某欺诈,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C.属于重大误解,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D.属于显失公平,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考点】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难度】★★★

【答案】C

【解析】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者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本题中,陈某对钱某并不存在胁迫行为。A项错误,不当选。

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高某对钱某确实存在欺诈行为,但是钱某并未与高某签订买卖合同,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是钱某与陈某,而陈某对钱某并不存在欺诈行为。B项错误,不当选。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行为的性质、相对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对于钱某与陈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言,卖方钱某误将真品当作赝品卖出,属于重大误解,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C项正确,当选。

显失公平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陈某与钱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的行为。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真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
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
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
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

甲与乙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乙于调解协议达成后1个月内返还甲借款8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给甲、乙二人。1个月之后,乙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甲怎么办?()

A: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应当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应由村调解委员会开出借款问题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证明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C
解析:
【考点】人民调解制度。详解:《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C项正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只有在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有效之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故A项错误。B、D两项错误,无论是到法院起诉还是申请强制执行,都不需要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故意、犯罪过失、认识错误的认定。 A项,甲的表演行为充斥着风险,但作为马戏表演是被法律所容许的,甲只要遵循安全表演的规则行为,对结果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到案例中,甲无法预料到乙的身体突然移动,无法再控制飞出去的刀使其改变方向,所以对乙的死亡,甲在客观上不可归责,主观上也不可归责,属于意外事件。故A项正确。
B项,甲推乙的行为不具有伤害故意,因为故意伤害罪以轻伤害结果作为起刑点,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轻伤害以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是意图给对方造成轻微的神经刺激或者肉体疼痛而殴打对方的,不是伤害故意。如果轻微斗殴导致对方死亡的,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故B项错误。
C项,从高空往楼下空地抛物前,行为人甲预料到危险的存在,观察一番后,轻信了自己“楼下无人”的判断,却没有料到视野有死角,将自己没有看到的小孩砸死。甲对小孩的死亡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错误。
D项,甲其实并没有打击错误,只是拿错了计划中的工具,这在刑法中不值得探讨,因为不会影响人们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所以本项的结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是正确的,但是论证过程是错误的。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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