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普通罪名)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普通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申请公司登记”:既包括公司成立时申请初始登记,也包括公司成立后的变更登记。

2)“取得公司登记”: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虚假出资:是指违背规定,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者无足额给付。

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时或者加入公司时缴付了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减少公司资本。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四、妨害清算罪

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务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五、虚假破产罪

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家参股的不算。

2.“董事、经理”:含义太宽泛,应为总经理和代替总经理行使职权的副总经理,以及国有企业的厂长。

3.“经营”:要与一般的管理区别开来;“自己经营”是指经营自己独资或者担任股东的公司、企业的营业;“为他人经营”是指经营自己虽非出资但从中获取报酬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同类营业”:是指相同或相近似的经营业务。

4.“非法利益”:指个人获取的非法利益,而非经营的非法利益。

七、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李某因与张某的母亲有仇,故意致15岁的张某重伤。在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时,张某的母亲请求法庭判决被告人赔偿张某医疗费等人民币5000元,张某的母亲属于( )。

A.诉讼参与人
B.法定代理人
C.诉讼代理人
D.辩护人
E.自诉人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核法定代理人。因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代理其从事诉讼行为。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

A:合同被解除后,该合同成为无效合同
B:解除合同一定会产生溯及力
C:解除合同后不能再要求赔偿损失
D: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债务不需要继续履行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两者并不互相排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解除一般具有溯及力,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发生溯及力的问题。合同解除,该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只是该合同不再履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

B.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

C.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构成受贿罪既遂

D.胡某收受李某财物进行斡旋,但未成功,构成受贿罪未遂
答案:A,B,C
解析:
选项 A 正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本案中,周某为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 10 万元,托其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说情,构成行贿罪。选项 B 正确。本案中,李某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法利益,而是送 5 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托其帮忙,构成行贿罪。63选项 C 正确,选项 D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对于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收取财物即构成既遂,不要求谋取利益。

甲溜进乙家意欲盗窃,发现乙的客厅有一部手机(价值1000元),甲非常喜欢,于是将2000元现金放在乙的客厅,将手机拿走,并留一纸条:哥们你没亏,还赚了1000块。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手机仅仅价值1000元,因此甲不构成盗窃罪
B.甲成立盗窃罪
C.甲成立强迫交易罪
D.由于甲留下了2000元钱,该手机可视为买的,不构成盗窃罪
答案:B
解析:
盗窃罪中有几种没有数额限制的情况: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A:由于甲属于入室盗窃,即使手机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B:同上。 C:成立强迫交易罪需要有强迫他人的行为,而甲并没有强迫他人,因此不可能构成该罪。 D:甲留下2000元钱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窃取他人财物的性质,买卖行为需双方达成一致,因此甲仍然属于盗窃行为,而非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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