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非刑罚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0-09-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非刑罚处理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有时与刑罚同时适用,如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有时独立适用,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由主管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管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拘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五、死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六、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七、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八、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均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编纂而成的。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罗马法的本质和渊源上看,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三者都归属于同一法的历史类型
B、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
C、法律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继承性
D、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继承的关系
答案:B,C
解析:
罗马法是奴隶制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法,A项错误。三个法是不同时代的法,存在的是继承关系,但它们之间是后来的法继承先前的法,而不是相互继承,D项错误。

下列各项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

A:张三委托小马于当晚把他的孩子从幼儿园接回来
B:李四受王五委托,以王五的名义与张三签订买卖合同
C:马某受陈某委托,将陈某不接受第三人孙某缔约要求的意思表示向孙某做了转述
D: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代表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答案:B
解析: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的行为须是法律行为。A选项中属于委托,委托与代理不同,被委托的事项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C选项属于传达,而不是代理。D选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只有B选项属于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属于代理,本题应选B选项,ACD选项错误。

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指出,国法对每一个臣民来讲,是那些由国家通过口头、文字或其他足以表示意志的方式下达给他的规则,离开主权权力的命令,便不可能有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关于这句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A、这是非实证主义者的观点
B、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分离的
C、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
D、法的概念中应包含社会实效这个要素
答案:B
解析:
在法的概念问题上,大体可以分为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两种观点。其中实证主义者主张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是法的概念的首要要素,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联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主张道德与法存在必然联系。从题干给出的材料看,这种观点是实证主义者的观点,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分离的,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在将权威性制定表述成法概念的唯一要素,D选项的表述则不能从题干的材料推出来。故本题选B。

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数额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当立即向下列哪些或哪个机构报告?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证券交易所
C:证券业协会
D:证券公司
答案:A,B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67条第2款第(8)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所以AB选项正确。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