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A.检察监督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答案】C

【解析】

检察监督原则强调检察院对法院(法官)审判行为、执行行为及其结果的非法性、错误性的监督纠正,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本身就有某种不平等的意味。故A项错误。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为了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拖延诉讼、伪造证据、滥用诉权(权力)等现象,它不是来自宪法,而是来自私法。故B项错误。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原则既渊源于私法中的平等原则,也渊源于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故C项正确。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是针对涉外民事诉讼而言的。同等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平等,而对等原则意味着权利的限制或义务的加重,根本不可能平等。故D项错误。

2.对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

A.被告拖欠原告贷款1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1个月内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贷款利息

B.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2个月内赔付

C.赡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

D.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维持收养关系

【答案】CD

【考点】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A、B项错误,C、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措施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B、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
C、拓宽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来源渠道,建立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正常增补机制
D、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改革,设立省市两级法官遴选委员会
答案:B,C
解析:
为了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的主要改革措施有:第一,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第二,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第三,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第四,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第五,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

★ 有学者指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下列对这一说法理解正确的是哪一项?()
A.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就是事实上所实行的宪政,而事实上所实行的宪政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
B.有了良好的宪政,便一定有良好的宪法;有了良好的宪法,就一定有良好的宪政
C.宪政就是有宪法的政治
D.宪政包含着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包含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答案:B,C
解析:
【考点】级别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级别管辖仍然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因此,A选项说法是错误的,不应选。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因此,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不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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