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每日一练(2020-09-12)

发布时间:2020-09-1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

【考点】高空抛物

【解析】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张小飞和小区物业并无此种安全保障义务。故A项、C项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据此,高空抛物之情形下,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显然应由具体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允许业主通过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而免责。故B项正确,D项错误。

【答案】B

2.4名行人正常经过北方牧场时跌入粪坑,1人获救3人死亡。据查,当地牧民为养草放牧,储存牛羊粪便用于施肥,一家牧场往往挖有三四个粪坑,深者达三四米,之前也发生过同类事故。关于牧场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本案情形已经构成不可抗力

D.牧场管理人可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

【考点】物件损害责任

【解析】

《侵权责任发》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管理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故A项错误,B项正确,D项正确。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本题中的牧场粪坑不属于不可抗力。故C项错误。

【答案】B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警察甲接到被非法拘禁的乙的解救要求,故意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成立滥用职权罪
B.镇长甲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损失10 万元,又玩忽职守造成个人财产损失25 万元。由于司法解释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要求造成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故无论怎么理解两罪的关系,甲都不成立犯罪
C.法官甲在裁定犯罪分子乙是否减刑的时候,收受乙财物后,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乙裁定予以减刑的,甲成立徇私舞弊减刑罪与受贿罪,择一重罪处罚
D.负有查禁犯罪职责的甲为帮助犯罪分子乙逃避处罚,帮助乙毁灭、伪造证据的,甲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数罪并罚
答案:B,C,D
解析:
①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位阶关系。可以将滥用职权的行为评价为玩忽职守(将故意评价为过失),成立玩忽职守罪(造成个人经济损失35 万元)。B 选项错误。②徇私舞弊减刑罪不属于徇私枉法罪,甲的行为成立徇私舞弊减刑罪与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C 选项错误。③负有查禁犯罪职责的人员为帮助犯罪分子乙逃避处罚,帮助乙毁灭、伪造证据的,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D 选项错误。

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相比,民事特别程序的特点是:()

A:特别程序只适用于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即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
B: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没有原告和被告
C: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全部实行一审终审制
D:全部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民事特别程序的特点。详解:依《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可知A、B项正确。此类案件仅称为起诉人或申请人,并无原告和被告;民事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依《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全部实行一审终审制,可知C项正确。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出现新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这与通常诉讼程序中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能将确有错误的已生效判决撤销不同。因此,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D项正确。

甲欲毒死丙,将配好的毒酒交给乙,谎称是为丙治病的药酒,让乙送给10公里外的丙喝。乙对此毫不知情,在路途中不慎摔倒,毒酒全洒一地。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B.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犯罪预备
D.犯罪未遂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和犯罪预备的认定。其中,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一个人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的情形之一是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即如果向他人隐瞒真相,他人不知情,便可以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目的。 A项正确。甲向乙隐瞒真相,乙不知情,而为甲送毒酒给丙,甲可以利用乙实现故意杀人罪的目的。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B项错误。教唆犯成立的条件之一是教唆对象已有一定犯意。本案中,乙并没有毒死丙的犯意,只是由于甲的欺骗才为甲送毒酒给丙。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项正确。本案中,甲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欺骗乙送毒酒给10公里外的丙喝,但途中毒酒被洒,说明甲的故意杀人罪并没有着手,即没有对丙的生命权益产生紧迫、现实、直接的危险。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的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D项错误。如C项所述,甲以杀人的故意实施毒死丙的行为并没有着手。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本题答案:AC。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据此,A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43条第1款规定:“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故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在案发前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而非“所有”债务。故D错误。本题选BC。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