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每日一练(2020-09-12)

发布时间:2020-09-1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赵某从商店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家用洗衣机,洗涤衣物时,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

A.商店应承担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

B.商店应按违约责任更换洗衣机或者退货,也可请求甲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

C.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

D.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考点】产品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解析】

产品致害侵权责任,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受害人既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主张违约责任时,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A项主张违约责任,B项受害人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C项和D项描述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之范围。故四个选项均正确。

【答案】ABCD

2.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考点】产品责任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

【答案】A

3.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考点】产品责任

【解析】

A项、B项考查产品责任的请求对象。《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乙有权请求生产者甲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要求销售者丙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B项正确。

C项考查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题中,甲、丙已经发出了召回通知,因此并不存在明知该汽车存在缺陷而故意生产、销售的情况,生产商和销售商主观上没有明知的故意,因此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C项错误。

D项考查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故D项正确。

【答案】ABD

4.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产品责任

【解析】

A项、C项考查产品责任请求对象。《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甲、乙、丙可以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C项错误。

B项、D项考查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本题中,损害是因电视机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甲、乙、丙三人既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甲与乙、丙之间相互均无侵权请求权。故B项、D项错误。

【答案】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91-93题。

关于甲公司违约时继续履行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后,就不能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B: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C: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以后,就不能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D:乙公司可选择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答案:A,C
解析:
【考点】违约金;定金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使用,选项AB错误。《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合同总价为100万,其定金应为20万,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违约金【详解】《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乙公司对自己的权利有选择权,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考点】合同的履行【详解】《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由债务人甲公司向第三人丙公司履行债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乙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甲厂诉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


甲厂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该厂的生猪被屠宰前后,依法应由县兽检所进行检疫、检验。2013年5月1 8日,县政府向本县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经营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发出《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称,“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0日起到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猪肉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县肉联厂)”。 201 3年5月22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电话指示县兽检所,要求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致使甲厂的生猪无法屠宰和上市销售,被迫停业。甲厂认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违法。法院受理后,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甲厂对此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甲厂对县政府在《屠宰管理通知》中仅标注县肉联厂为生猪定点屠宰厂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另案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第一个案件的被告是谁?应如何确定本案的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


2.县兽检所能否作为第一个案件的第三人?如果可以,其可通过什么途径参与诉讼?


3.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是否属于内部指导行为?是否可诉?


4.第一个案件的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5.若甲厂单独就审查《屠宰管理通知》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6.这两个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被告是县政府,甲厂应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若对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不服,可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因为甲厂是对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不服提起诉讼,该指示是分管副县长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行使职权的行为,其后果应由县政府承担,因此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甲厂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市中级法院为本案的一审法院,省高院为二审法院。


2.县兽检所可以作为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该电话指示属于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行为。分管副县长作出的关于停止检疫的电话指示是带有强制性的产生了直接对外效力的行为,所以该指示并不是行政指导,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4.一审法院的裁定错误,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不属于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而是属于可诉的行政命令。


5.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该《通知》为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6.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两个案件。因为这两个案件是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个事实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影响了同一行政相对人的不同权益,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本案的解题关键在于判断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作出的指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可诉行政行为。考生应当从指示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着手进行判断。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上级以行政命令形式对下级作出的指示,如果产生了直接的、外部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某报社记者甲为报道当地某女个体户乙的 发家历史,写了 1篇精彩的报道叙述其在两年内快速 致富的事迹,因为疏忽大意,甲将随报道配发的照片中 乙的助理错登为丙(乙、丙均已经结婚),并且照片中 显示与乙非常亲密。消息出现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一家 报纸上,之后,当地人纷纷议论乙和丙有不正当关系,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某报社侵犯了丙的肖像权
B.甲和报社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C.丙可以选择甲和报社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D.丙可以要求报社赔礼道歉或者恢复名誉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肖像权和名誉权侵权问题。依照 《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 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本题中甲是为报道而 使用肖像,故不为侵害肖像权,A选项错误。甲的行为 属于职务行为,不存在甲和报社共同侵权的问题,故 B、C选项错误。报社错用了丙的照片,并且导致乙、丙 有不正当关系的议论,侵害了丙的名誉权,丙可以要求 报社賠礼道歉或恢复名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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