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遗嘱继承与遗赠(2)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遗嘱继承与遗赠,一起来看看吧!

三、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使其部分或全部不发生效力。遗嘱的撤回包括部分撤回和全部撤回,部分撤回又称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撤回应遵循与设立遗嘱基本相同的法律要求。如遗嘱人必须仍具有遗嘱能力,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取消特定人的必要的继承份额,必须按照不同形式遗嘱的设立程序进行。

1.明确声明撤回

遗嘱人另立遗嘱,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全部或部分撤回原来所立的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必须以在后的公证遗嘱撤回或变更公证遗嘱。

2.在后遗嘱在内容上改变了在先遗嘱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以行为撤回原来的遗嘱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遗嘱人故意破毁或涂销遗嘱,或者在遗嘱中注明废弃意思的,其遗嘱视为被撤回。但若因遗嘱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行为或不可抗力破毁或涂销遗嘱时,不发生撤回遗嘱的效力。

【典型真题】

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4年所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继承。在2015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婷。2017年6月,韩大在未办理韩某遗留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卫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

C.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答案:ABCD。

四、遗赠

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死因行为、无偿法律行为。遗赠人可以对遗赠附加义务,但其并不构成遗赠的对价。

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自然人。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可为受遗赠人;受遗赠人若是法人,则须在继承开始时存在;处于筹备中的组织和团体,亦不妨成为受遗赠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在于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即均属自然人;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不限于自然人。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必须以遗嘱形式进行,旨在处分其死后遗留的财产,在遗赠人死后发生效力。赠与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无需以遗嘱形式进行,旨在处分生前财产,在生前即发生效力。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答案:A,C,D
解析: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一《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八议”人律与“官当”制度确立;(2)“重罪十条”的产生;(3)刑罚制度改革;(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5)死刑复奏制度。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陈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未生小孩,李某与陈某商量欲收养一个孩子,陈某说改日去民政部办理。某日下午,陈某来到邻县人民医院,以其妻要来生小孩为由,事先预订病房。次日下午,同病房的一孕妇产下一男婴。次日深夜,陈某趁同病房的人熟睡之机,偷偷将该男婴抱走。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绑架罪
B:拐骗儿童罪
C:偷盗婴儿罪
D:无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详解:拐骗儿童罪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蒙骗、利诱,但偷盗、抢夺甚至抢劫婴幼儿的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在死刑案件审判过程中,下列哪个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A.庭审过程中,证人张三和李四共同出庭指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B.证人王五因工作繁忙未在书面证言上签字就匆忙离去
C.证人美国人杰克出庭作证,人民法院未提供翻译人员
D.证人赵六佩戴面具出庭作证,未公开其真实姓名

答案:D
解析: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2)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3)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故本题ABC不当选,D项是对证人的保护。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团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各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B、两个代表团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C、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D、一个代表团和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答案:C
解析:
【考点】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详解】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注意推选与选举的区别。可见A项错误。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可见B项错误。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可见C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可见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C项。【陷阱】注意“选举”与“推选”的区别注意“和”与“或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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