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直接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于一般过错责任,系违反了防止他人遭受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受害人是否和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合同关系,在所不问。如存在住宿合同、买卖合同关系,或在餐馆吃完饭结账后准备离开,或到宾馆拜访朋友等。如果遭受损害的是其工作人员,则可能适用工伤或用人单位责任之规定。

【例】顾客到餐厅吃饭,由于餐厅地板油渍而导致顾客摔倒受伤,餐厅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二、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处管理人的责任系违反了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存在先后顺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即使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也并非承担第三人剩余的全部,而是根据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可以追偿,《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不少学者认为不能追偿。

【例】储户到银行取钱或者存款,遭到第三人抢劫,银行的保安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注意或制止,导致储户钱款被抢走或人身受到伤害。如果第三人无资力承担侵权责任,则银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典型真题】

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三、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

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精神病院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其适当给予赔偿。这里和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有所不同。此外,如果是第三人在精神病院致使精神病人发生损害的,可以适用上述第三人侵权之规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
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周父死后,下列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

A.杨某 B.周大风
C.周父所在的单位 D.周大风的妹妹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自诉的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甲向乙借款200 万元,为担保乙对甲的债权,丙与乙签订书面合同,提供其房屋作为抵押;合同签订后,丙将房产证交给了乙,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受甲所托,也向乙出具了“保证函”,表示愿意对甲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因丙已将房产证交付给乙,故乙可以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
B.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丙、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C.丁单方面向乙出具“保证函”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若乙未就此对丁明确表示同意,则不能视为乙、丁之间就保证合同的成立达成了合意
D.债务到期后,甲不清偿其债务的,乙不可以要求实现对丙房屋的抵押权,但可以请求丁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①不动产的抵押经登记始为成立。仅交付房产证,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权未设立。但处分行为未完成或无效,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无其它无效事由的,不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A 错误,B 正确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即成立,无需债权人的明示同意。C 错误③因丙房屋上的抵押权未设立,而丁所作的保证成立,因此,乙不可要求实现对丙房屋的抵押权,但可以请求丁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该专利许可方式是( )。

A.独占实施许可
B.普通实施许可
C.排他实施许可
D.禁止实施许可
答案:A
解析: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上海市××区某高校教师甲与北京市××区某研究所研究员乙于2008年12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户口未迁出各自的工作所在地。结婚不到半年,二人先后被派往美国和加拿大进修。2010年1月,甲欲起诉与乙离婚。请问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法院是:()

A: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B: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C:美国法院
D:加拿大法院
答案:C,D
解析:
【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C、D项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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