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也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区别:后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而前者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思想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民法调整对象,前者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后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区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定,一般被分别概括为物、行为、知识产品和人身利益。

1)客体、标的和标的物

客体与标的是同一概念,只是标的适用范围比客体要小。在广泛的物权和债权关系中,通常使用客体一词;而在具体的合同关系中,则通常使用标的一词。尤其人身权法律关系中,使用客体而不用标的一词。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类型

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的除外。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以及货币、有价证券等特殊的物。

行为,即给付行为,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知识产品,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产品,具有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等各种表现形式,它是与物质产品(有体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客体范畴。

人身利益具体表现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格在法律上表现为姓名或名称、生命、健康、身体、肖像、名誉、隐私、个人信息、荣誉等;身份在法律上表现为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海洋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B.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C.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D.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丙取得了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分作出规定,故丙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故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仅当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会才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本题中,丙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故不能接触丙的股东资格。故D选项错误。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答案:C
解析: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所以乙公司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为实质性的变更合同,甲公司同意了该变更。这样A选项错误。第71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得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所以B、D项错误。C项正确。

张某在公交车上盗窃了王某的钱包,钱包中有现金600元和一张信用卡。张某不知道到卡内是否有钱,遂到一商城用信用卡尝试刷卡购物,证实卡内有金额后便疯狂购物达8000余元。对张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盗窃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的问题。《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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