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遗嘱继承与遗赠(1)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遗嘱继承与遗赠,一起来看看吧!

遗嘱是单方、死因、要式、独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一、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而成的遗嘱。首先,需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其次,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最后,遗嘱应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代书人并无独立意思之表示,仅为遗嘱人口述内容的如实记录者。

4.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磁带记录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语言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录音和口头三种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此外,不能书写者、无了解遗嘱人口授的能力者、无认识笔记为正确的能力者,均属于事实上的缺格者。

【典型真题】

1.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答案:B。

2.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答案:A。

二、遗嘱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1.遗嘱的成立

是指遗嘱因具备了法定的成立要件而在客观上得以存在。首先,须有遗嘱的意思表示。其次,遗嘱的意思表示须遗嘱人作出,即遗嘱为被继承人所立。

2.遗嘱的有效要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应为特定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3.遗嘱的生效要件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遗嘱附有条件的,其条件于遗嘱人死亡后成就的,自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4.遗嘱不生效

是指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成立以后的事由不能发生效力。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或被剥夺了继承权或受遗赠权;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已不属于遗产;附有解除条件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之前,解除条件成就。

5.遗嘱无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遗嘱因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不发生效力。遗嘱无效,既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欠缺遗嘱能力的;

2)遗嘱是基于欺诈、胁迫而订立的;

3)遗嘱是伪造的;

4)遗嘱是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

5)遗嘱未为胎儿及特殊主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

6)遗嘱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

【例】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即该部分无效。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某人利用遗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把实施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附加条件,或将遗产指定由姘头承受等,遗嘱无效。

【例】遗嘱因附条件而使遗嘱的处分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若条件为延缓条件,则遗嘱无效;若属解除条件,则为无条件。

6.附义务的遗嘱

遗嘱可以附义务,即遗嘱人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应当履行一定义务。义务只能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必须是可能实现的;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取得的遗产利益。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典型真题】

王某立有遗嘱,表示将遗产50万元留给妹妹甲,但此款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王某死后,甲取得王某的50万元遗产,但并未履行资助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王某有一子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的儿子或女儿可以请求法院取消甲取得遗产的权利

B.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王某的遗产

C.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王某的儿子和女儿继承甲的遗产

D.王某的儿子或女儿必须按照王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王某的遗产

答案:AD。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在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并不当然继承王某的遗产,他们必须按照王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王某的遗产,故B项、C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仲裁。 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故A项正确。
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小规模讨薪的仲裁,实行片面终局的原则,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用人单位单方生效。因而,本案仲裁作出裁决后,不可提起诉讼,故B项错误。
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题中,甲区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当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并未规定用工单位也要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

下列关于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一律由法律规定
B.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C.董事会的表决程序一律由公司章程规定
D.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仅限于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的董事
E.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答案:B,E
解析:
本题考核董事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选项AC错误。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选项E正确。

关于法与生产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
B.法的性质和内容在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
C.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
D.法确认一定生产关系,确认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主导地位,把社会基本经济关系表现为法律形式和制度形态,使其具有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同时控制和调整经济交往关系,将其控制在秩序允许范围内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法与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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