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孳息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孳息,一起来看看吧!

一、孳息的概念

孳息,是指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母鸡生蛋、果树结果、母牛生崽。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如羊身上剪下的羊毛。但必须是没有对出产物进行加工,如将牛乳制成乳酪,则不再是天然孳息。出产物未与原物分离之前,属于原物的组成部分,不构成孳息。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原物所有权转以后,孳息取得权也发生转移。占有人在向权利人返还原物时,应当将孳息一并返还。

三、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贷的利息。法定孳息是他人适用原物而产生的,自己利用财产所得到的收益一级劳务报酬等,不是法定孳息。

四、孳息取得的特别规定

《物权法》第19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05年5月1日,高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同年12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得知高某打人的事实,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属于下列哪种情形?

A:超越职权
B:滥用职权
C:违反法定程序
D:显失公正
答案:A
解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处罚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发现的,不再追究。行政机关在已过处罚时效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合法性原则,故属超越职权。

当代宪法呈现出多种发展趋势,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

A、行政权力扩大
B、中央权力扩大
C、议会主权
D、地方自治
答案:A,B
解析:
体现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就是行政权力扩大和中央权力扩大。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消部分租金。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题。

关于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消租金的请求,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A.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不予审理
C.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二审中对新提反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32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消租金的请求,属于一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的一个反请求,属于反诉。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A、B、C选项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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