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权利质权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权利质权,一起来看看吧!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所有权只能用于设定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用益物权只能设立权利抵押,两者均不能设立权利质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帐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意:根据(7)的规定,权利质权的客体采列举式立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才能出质。

权利质权应当根据权利转让的规则加以设立。换言之,权利质权的设立应与该权利转让的相关规则保持一致。例如,专利权的转让须办理登记,那么专利权质押也应办理登记。

二、有价证券质权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如交付汇票、本票或支票;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无纸化的有价证券,需要到中央国债登记计算公司或证券登记计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注意:《物权法》并未要求票据必须背书才能设立质权,而是规定交付即可设立质权。但背书为对抗要件,即票据或公司债券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基金份额和股份质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四、知识产权质押

登记要件主义: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五、应收账款质押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六、一般债权质权

此处之一般债权,是指法律对其设立质权未做特别规定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账款债权。但通说认为一般债权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般债权质权的设立,应由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书面的质权合同,质权自质押合同生效时成立。如有债权证书,应当交付债权证书于质权人,但债权证书的交付并非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

出质人或质权人应当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该通知并非债权质权成立要件,而是对抗要件。进行通知的,债权质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未进行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得向出质人清偿而免责,其他第三人也得因债权的善意取得而取得受让的债权。

【典型真题】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0万元       

B.9万元

C.8万元       

D.7万元

答案: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B、税收强制措施不包括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C、个人生活必需的用品不适用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D、税务机关可不经税收保全措施而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A,B,D
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根据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在税收缴纳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而非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故A错误;第3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收强制措施包括从冻结的纳税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故B错误;根据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保全措施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置程序,税务机关必须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后才能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故D错误。由此可知,

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牾
B.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
C.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
D.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答案:A,B,C,D
解析:
苏格拉底本于其良知、道德感而传授哲学,却被当时的法律认定为“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犯罪。故A项表述正确。苏格拉底认为判决不公正,仍坚持其哲学立场(如不能以错还错),故B项正确。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仍服从该判决,显然他没有感知到“恶法非法”,故C项正确。苏格拉底认为逃亡是毁坏法律,而其朋友欲帮其逃亡,显然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故D项表述正确。

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

A.经法院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
B.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
C.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
D.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检察监督方式和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本题A项是对本条第2项的直接考查,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该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208条第1款和第2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的监督方式有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故C选项是错误的。该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执行中,已经存在执行根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记入笔录,而不能再制作调解书。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

赵、钱、孙、李4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字号为“通 能百货”(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4人推举赵 为合伙负责人,并约定5万元以下的事项赵可以自主 决定,超过5万元的事项须与其余3人协商后决定。 2005年,赵未与其他3人协商擅自以通能百货的名义 与强原公司签订了 1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通能百货向 强原公司提供管材100吨,每吨5000元,货到后3天 付款。通能百货在交付管材前,发现强原公司经营状 况严重恶化。此时,通能百货可以采取何种措 施?( )

A.宣告合同无效
B.中止履行合同
C.直接解除合同
D.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赵某为“通 能百货"个人合伙的负责人,虽然其违背合伙协议与 强原公司签订了 50万元的买卖合同,但该买卖合同对 于通能百货发生效力。该合同中约定先由通能百货向 强原公司提供钢材,强原公司货到后3天付款。通能 百货在交付钢材前发现强原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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