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监护(1)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监护,一起来看看吧!

一、监护的类型

1.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以子女出生这一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一直延续到子女年满18周岁。亲子血缘关系和子女未成年状态是这一监护关系设立和存在的自然基础。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2)无、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法定监护人的兜底规定:在前述两种情形下,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法定监护人的协议确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例】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因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或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才有后顺序亲属做监护人的可能。故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在发生监护纠纷,监护人不能依法确定时,根据法定的监护人的顺序,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选定监护人的一种监护人确定方式。指定监护并不是在法定监护人之外确定监护人,仍然是在法定监护人之内确定监护人。父母担任法定监护人,无须指定。

指定主体: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要求: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临时监护人:依照法律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例】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由于指定监护发生在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之情形,父母自己做监护人的,不需要指定,因此,离婚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仅适用于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必须通过有效遗嘱指定;被指定人须同意担任监护人。

4.成年意定监护(成年协商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典型真题】

1.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答案:ABC

2.刘某与其好友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在刘某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宋某担任其监护人。后刘某因阿尔茨海默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宋某和刘某的妻子张某都主张行使监护权。后刘某因病需要换肾,其兄刘大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因刘大为精神病人,虽然刘大的监护人和刘大均同意捐肾,但医院拒绝办理。后刘大意外死亡,其监护人决定将刘大的肾脏捐献给刘某。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既然刘某与宋某签订有协议,应当由宋某担任监护人

B.刘某的妻子张某属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刘某与宋某之间的约定无效

C.监护人为了刘某的利益,考虑到刘某的积蓄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其积蓄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刘某的积蓄损失过半,因股市的不可预测性,刘某的损失并非出于监护人的主观意愿,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正当无因管理

D.刘大生前,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刘某的行为无效;刘大死后,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刘某的行为有效

答案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量刑情节的分类。 A项,“酌情从轻处罚”即表示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题中并未交代王某有前科,也未表明王某是累犯,故证明王某是偶犯,而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故A项正确。
B项,由于王某吸毒前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基于自由的行为而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降低的状态,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王某该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不可以从轻处罚。故B项错误。
C项,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法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C项正确。
D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为家里纠纷、邻里矛盾而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有预谋的恶性行凶,应采取慎杀的态度。所以,将王某与被害人的同居女友的身份关系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是符合规定的。故D项正确。

王某承包一煤矿,采取暴力手段强制工人冒险作业,工人受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B、发包方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C、王某与发包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D、王某与发包方对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选项正确。

共用题干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第95~96题。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答案:D
解析:
【考点】附带民事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作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三作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二死亡后,案件审结前,其父母作为其遗产继承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选择D。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赵四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均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王三、李二父母作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而非应当缺席判决。C、D均错误,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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