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租赁合同(2)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租赁合同,一起来看看吧!

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

1)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维修义务: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2.承租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补漏条款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4)期满返还义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三、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

1.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一房数租”时,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4)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四、转租

1.合法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次承租人的代位清偿请求权: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2.非法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解除权消灭。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非法转租所取得的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承租人因非法转租被出租人解除合同后,继续出租取得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

五、“一房多租”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得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典型真题】

居民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经甲同意对承租房进行了装修并转租给丙。丙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受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有无约定,乙均有权于租赁期满时请求甲补偿装修费用

B.甲可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D.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公司清算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且不得延长
B.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董事会决议确认
D.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答案:D
解析:
(1)选项A: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2)选项B: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3)选项C: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关于合同的任何纠纷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仲裁。甲公司根据事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是甲、乙两公司对于合同履行地在何处发生争议。此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两公司可以对仲裁机构重新达成补充协议
B:甲、乙两公司不能再对仲裁机构重新达成补充协议
C:即使甲、乙公司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原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D:以上均不正确
答案:A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可以对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否则原仲裁协议无效。

★ 近年来,各地出现了不少“法官+律师”夫妻档的情况。为了进一步健全司法回避制度,防止人情关系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在一些地方出台了“配偶或子女是律师,法院领导干部或一线法官必须离岗”的制度。关于法官任职回避和该项改革措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选项?()
A.法官行业是比较特殊的职业,专业化要求较强,该项改革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
B.实行任职回避,可以强化法官的独立审判能力
C.实行任职回避,是加强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D.法官的配偶、子女只要不担任该法官所承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即可

答案:A,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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