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22年法考成绩查询时间预计

发布时间:2022-02-24


根据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可知,山西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是9月17日和18日,主观题考试时间是10月16日。那么各位考生知道山西2022年法考成绩查询的时间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山西2022年法考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目前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的成绩查询时间并没有公布,根据历年来成绩查询的时间预计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查询的时间是9月底,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是2023年1月份。

参加法考的考生可在成绩查询的规定时间内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根据历年来法考客观题考试合格标准预计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合格标准为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根据历年来法考主观题考试合格标准预计2022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合格标准为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应试人员如果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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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顺昌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以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募集程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

A.发起人应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公开募集的股份
B.证券公司应与银行签订协议,由该银行代收所发行股份的股款
C.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D.由发起人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与公司总经理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A项:《公司法》第87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所以,A项正确。
B项:《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据此,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的是发起人,不是证券公司,B项错误。
C项:《公司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据此,C项正确。
D项:《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创立大会只有权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D项错误。

甲乙二美国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很感兴趣,在学习起诉程序时,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

A.甲认为居住在甲县的李某可以就本地的水污染事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为李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B.乙认为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C.甲乙认为起诉应当记载可以支持本人主张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也包括确定当事人身份的证据
D.甲认为当被告下落不明时,属于当事人不明确的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
答案:C
解析:
考查起诉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项错误。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正确。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被告不明确,D项错误。

张某涉嫌抢劫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由办案人员王某负责看守。在看守时,王某接到朋友电话,便离开监室出去接电话,20分钟后返回监室,发现张某竟自杀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B.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C.张某的死亡对王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D.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答案:A,D
解析:
A项正确。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从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来看,张某对自杀行为早有准备,则办案人员王某综合张某被刑事拘留后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应该认识到在看守过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会导致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发生,但事实上没有认识到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离开监室接电话长达20分钟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B项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办案人员王某并没有轻信能够避免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因此,王某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C项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如A项解析所述,办案人员王某对张某的死亡是有预见的。因此,张某的死亡对王某而言不属于意外事件。 D项正确。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在看守过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致使张某自杀身亡,也即使张某的生命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题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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