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辅导用书新增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一)

发布时间:2020-07-30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辅导用书相比于去年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具体的是什么呢?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分享了相关的信息,想要了解的话就来看看吧!

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穷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加)

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制度执行的表率。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穷实依法治国社会基础。

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增加)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要求:“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穷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注重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边服治理,推进兴边富民。”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要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探索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增加)

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以上就是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中新增的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是:

A.健全政府机构设置,有利于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B.任何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均不得过问司法事务
C.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D.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答案:A,C,D
解析: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非法干预司法活动,而非禁止任何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介入司法事务。因此B项错误。

某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中,根据被害人张三口头提供的有关受伤情况的证据,对加害人李四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李四对此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处罚决定。李四仍不服,其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题:(1)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3)被告若对此管辖有异议,应在多长期限内以何种方式提出?受理法院对此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4)如何确定本案的起诉期限?

答案: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管辖和期限方面的问题。(1)本案被告应是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行政决定。
(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3)被告可在接到受理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异议。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的异议是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
(4)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目内向法院起诉。

共用题干

对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表述错误的是、()
A、其结构由14章组成,其中包括国民大会、总统
B、基本精神与《临时约法》和“五五宪章”有所不同
C、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D、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这些条款都没有切实的实行
答案:B
解析:
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


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


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


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


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