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10-0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四川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考生注意事项,一起来看看吧!
四川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告知书
各位考生: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将于10月31日、11月1日举行。本次考试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一次考试,考生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诚信参考。为确保参考顺利安全,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做好迎考准备
(一)自考考生。10月15日至10月19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的自考考生,须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organization/content/2020-07/27/kszxdt_3253172.html)进入报名系统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逾期未签署承诺书的,报名无效,不予打印准考证。
(二)有效证件准备。考生须提前准备好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要抓紧办理临时身份证或换证、补办。
(三)密切关注法考信息。考生须密切关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确保手机畅通,及时获取考试、防疫等最新通知和信息。如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号码更改,请立即报告客观题考试报名地考区市(州)司法局及时变更。
二、做好防疫准备
(一)做好健康状况监测。考前14天(10月17日)起,考生须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同上)进入报名系统点击“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进行信息填报。若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要及时向客观题考试报名地考区市(州)司法局报告。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考生需要在考前入境内地(大陆)参加考试的,以及异地参考的考生,请密切关注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客观题考试考区所在地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规定。
(二)签订健康状况承诺书。10月21日至10月30日,考生须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同上)进入报名系统仔细阅读并签订《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未签订承诺书的将无法打印准考证。
(三)做好病疫预防。深秋初冬季节,请考生避免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人群集中区域活动,提早注意,自觉预防流感、新冠肺炎等疾病的传染感染,以免健康数据异常,影响正常参考。异地考生请注意择选安全卫生的环境就餐、住宿。
(四)做好防疫物品准备。考生赴考点出行时,须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纸巾、手消毒剂等个人防疫物品。
(五)参考防疫防控要求。考试当天,考生须按各客观题考试考区市(州)司法局规定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考场,按照现场指示要求排队接受健康码查验、体温测量、人像识别。为保障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体温低于37.3℃方可正常进入考点。考生除在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摘下口罩外,进入考点考场原则上需全程佩戴口罩。
三、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本次考试,所有考场将使用视频监控和远程视频巡查系统全程录音录像,考点周围无线电信号全程跟踪监测,考场内人像识别系统、无线信号屏蔽仪、金属探测仪、作弊克等高科技防范设备也将全部启用。考生务必遵纪守法,诚信参考,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主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若有找人替考、代替他人考试、购买使用作弊器材、参与团伙作弊、夹带及传递物品、窥视他人屏幕及草稿纸、将草稿纸带出考场、擅自离开座位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川省司法厅
2020年10月10日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资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考试一切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两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意大利法律
C.两人可无限制地选择适用于其财产关系的法律
D.两人的离婚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B: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应当以批准机关为被告
C: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合法,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维持
D:如果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暂时停止公开
B、乙国副总统
C、丙国总理
D、丁国外交部长
A.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B.成立两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C.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D.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接受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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