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报名与缴费

发布时间:2019-07-18


参加2018年或者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根据原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财政厅核定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报名确认时需通过网上支付方式交纳主观题考试考试费80元。

主观题考试的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7日0时至9月11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19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

A.重过重罚,轻过轻罚
B.符合设定该处罚的法定目的
C.符合比例法则
D.一事不二罚
E.合乎情理且符合客观规律
答案:A,B,C,E
解析:
过罚相当:重过重罚、轻过轻罚(A选项),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B选项),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C选项)、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E选项)。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
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 A项,买卖不限于用金钱与物品进行交换,还包括以物易物的交易模式。所以甲、乙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可以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故A项正确。
B项,甲、乙以毒品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甲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乙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故B项正确。
C项,《刑法》第128条第2款只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对非法赠与枪支的行为没有明确。但是依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具有要求对方归还意思的出借枪支行为被评价为犯罪,那么比出借的危害性更大的赠与更应该成立犯罪。可以将赠与理解为“不需要归还的出借”,因而可以评价为非法出借枪支罪。故C项正确。
D项,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没有持枪资格,却实际控制枪支的行为。甲在知晓自家后院埋有枪支的情况下取得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包括对非法占有财物的“继承”,甲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原有的各处财产都将归甲支配、控制,包括非法占有的枪支。因而甲即使什么都没有做,在其父亲死亡后,也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故D项正确。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答案:A,B,D
解析:
。《北周律》是北周周武帝时修订的法典,又称为《大律》,在这部法典里,首创了流刑五等之制,为后世所沿用。但是《北周律》不是首次规定“重罪十条”,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的是《北齐律》。在《北齐律》里,北齐政权为了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集南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对危害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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