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

发布时间:2020-10-1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安徽亳州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快来了解一下吧!

各位考生:

为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亳州市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全平稳举行,现将考生参加考试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如下:

1.全体考生应至少提前14天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徽健康码(以下简称“安康码”)。持续关注“安康码”状态并保持通讯畅通。“红码”、“黄码”考生应咨询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按要求通过每日健康打卡、持码人申诉、隔离观察无异常、核酸检测等方式,在考试前转为“绿码”。“安康码”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2.考前14天,应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从10月17日开始,每日登录报名网站(http://www.moj.gov.cn)完成健康状况填报,并在10月21日至30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签订《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3.考试日前14天内,考生应尽量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尽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尽量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

9月27日后到过青岛市辖区,参加考试时,应持有7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考生在赴考时要做好个人安全防范,最好采用步行、自行车、私家车等方式,乘坐公共交通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

5.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按规定向考区或报名地的防疫部门及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参加考试时,应持有3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6.每科考试前,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按照考区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主动配合考点进行防疫检测、身份核验。考生须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每次通过考点入口时,须戴好口罩有序排队,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1米以上。

7.经现场测温,体温低于37.3℃,“安康码”为绿码的,方可进入考点考场。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未治愈的;

(2)无症状感染者未治愈的;

(3)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未满的;

(4)考前14天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旅居史隔离期未满的;

(5)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治愈未超过14天、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

(6)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7)9月27日后到过青岛市辖区,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9.进入考场进行人脸识别拍照时,须摘下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自行选择是否佩戴口罩。隔离考场考生全程佩戴口罩。交卷离场时须佩戴口罩,听从考务人员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交流,保持人员间距,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10.考试期间如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现场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考点疾控专业人员现场进行个案预判,考生须配合并服从相关检查及防控处置。

11.所有送考、陪考人员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12.考前司法行政机关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所有应试人员健康数据对比筛查,如有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或信息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考试。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3.疫情防控工作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进行相应调整,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

咨询电话:亳州市司法局0558-5606700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

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租赁合同无效
C:自己无支付能力
D: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与本诉具有牵连性、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可见,反诉就其性质是一种独立的诉,因此选项B符合本题要求。选项A与选项D是被告曹某提出的一种对原告主张的反驳,其目的在于使原告的主张不成立。而选项C只是被告曹某陈述的一种事实,既不是反诉,也不是反驳。

关于特殊身份下列哪种提法是错误的是:

A.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要求特殊身份的犯罪
B.没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虽然不能单独构成要求特殊身份的犯罪,但可能成为这类犯罪的共犯
C.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应当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
D.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属于要求特殊身份的犯罪
答案:A
解析: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A:任何人都可能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该罪的主体并非属于特殊主体,而是一般主体。 B:当要求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时候,如果没有这种特殊的身份是无法单独构成该类犯罪的,但却可以作为共犯而成立。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受贿案件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C:司法解释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时,应当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 D:本罪对犯罪的主体有特殊要求,即必须是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否则便无法构成本罪,因此属于特殊身份的犯罪。

对下列哪些犯罪人应当予以社区矫正?( )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
B.单独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
C.被假释的犯罪人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被假释的犯罪人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应当予以社区矫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应当予以社区矫正: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对单独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予以社区矫正,因此对这类犯罪人不得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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