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介,看这里!

发布时间:2021-01-14


想要报考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你们了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简介及相关事项吗?下面就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司法考试自2018年起改革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身为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自2018年起改革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三、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六、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目前,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一般在全国考生人数的10%左右。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资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公开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下列哪些问题?()
A.遗嘱人倘若同意公开办理,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公证员表达
B.遗嘱人在决定采取何种办理方式前,公证员应当向遗嘱人说明遗嘱公证的通常办理方式
C.如果遗嘱人决定公开立遗嘱,公证员应当让其说明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内容,以及公开办理的具体操作方式
D.遗嘱人同意公开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保密义务

答案:A,B,C,D
解析:
。遣嘱是当事人的隐私。遣嘱人不愿把自己立遣嘱这件事公开厲于一般情况,其愿意公开则厲于例外情况。公证在征得遣囑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办理。

张洪胜、王颖于1998年12月30日结婚,于2012年7月26日协议离婚。王洪臣、康荣玲系王颖之父母。2003年,张洪胜所在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建房,张洪胜向其所在单位交纳了购房款17万元并在银行办理贷款10万元,以上张洪胜及王颖共交纳了购房款27万元。2006年6月6日,在本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中,张洪胜以康荣玲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买受人处签署了“康荣玲”,在委托代理人处签署了张洪胜的名字。
2008年6月,该房屋交付,张洪胜取得了该房屋及车库钥匙。2008年7月10日,地产公司及张洪胜所在单位向张洪胜发出了关于缴纳房屋契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相关费用的通知,张洪胜称因其欲将该房屋转售他人,为了便于出售并在出售时能直接将房屋落户至买受人名下,张洪胜未随单位一齐办理房权证。
2010年4月19日,康荣玲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10年5月11日取得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为明确该房屋所有权,张洪胜于2010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诉讼。
(1)王颖未申请参与诉讼,但是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如果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张洪胜增加诉讼请求,而康荣玲提出反诉,均和该案房屋有关,应当如何处理?
(3)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康荣玲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康荣玲突发重病去世,留下遗嘱,王颖为其唯一继承人,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4)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判决生效后,康荣玲提出再审申请,但考虑到诉讼的精力投入,欲撤回再审申请。但随后,康荣玲发现张洪胜提供的一份证据是伪造的,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王颖对该案房屋所有权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应当将新的诉讼请求和反诉合并审理。
(3)根据《民诉解释》第322条第1款的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法院应通知王颖参加诉讼。
(4)根据《民诉解释》第4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因此,对于康荣玲撤回再审的申请,法院应当受理。

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
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
A.纺织公司
B.服装公司
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
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

答案:A,B
解析:
。《执行规定》第6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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