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
发布时间:2021-09-16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报名的考生也是逐年递增,最近有很多同学在咨询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不用着急,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一起了解一下!
一、全国法考客观题分数线
法考客观题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客观题考试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二、全国法考主观题分数线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全国法考成绩管理
法考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两年内有效。
同时有许多的小伙伴咨询,报考法考需要的条件有哪些,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下!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包括国家或者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代收行应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作实质审查
B.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
C.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
B.甲公司抬高房价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C.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D.钱某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虽然甲公司价格要比乙公司高,但价格波动本身是市场的正常现象,况且甲公司并没有强制钱某按其价格进行交易,因此甲公司抬高房价并未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此,B项错误,当选。
C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题中,彦某将同一处房屋分别委托甲、乙两个中介出售,甲公司抬高房价,乙公司房价比甲公司低,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C项错误,当选。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根据题意,钱某作为消费者,不是本条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经营者,故D项错误,当选。
B:必须具备特定的职务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C: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定职务或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D: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需要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即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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