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21-10-07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不知道同学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下重庆市2021年司法考试考场规则,不清楚的小伙伴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司法考试考场规则:

1、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2、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3、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经监考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二、机考规则:

1、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况,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2、应试人员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3、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4、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5、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监考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

6、 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7、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应试人员应当待监考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8、 应试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同学们根据需求自行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7年11月10日,李某邀请张某前往家中做客,张某带着王某家的宠物狗前往并将宠物狗放在李某家的阳台上晒太阳。李某提醒张某说:“把宠物狗放在阳台容易掉下去”。张某让李某放心不会有事。后宠物狗从阳台掉落,将从楼下路过的赵某砸伤,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

B.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C.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安保义务人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 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且安保义务人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小区物业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 A 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据此可知,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系饲养人或管理人。本题中,张某系宠物狗的管理人,不听李某提醒将宠物狗放在阳台砸伤路人赵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 C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建筑物的所有人李某提醒管理人,尽到一定的提醒的义务,但是没有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赵某抢劫毒品、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赵某,男,30岁,无业。被告人:王某,男,15岁,无业。被告人:洪某,男,3 1岁,无业。赵某200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 2004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10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


【问题】


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


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


3.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为什么?若否,说明理由。


4.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5.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


6.在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


7.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1.构成抢劫罪。既遂。虽然其持仿真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由于赵某还具有人户抢劫的情节,因此仍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实施了加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既遂。


2.诈骗罪。


3.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


4.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


5.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也不属于特殊累犯的范围。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两罪均非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虽然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但是由于其本身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


6.首先,王某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王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其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本题需明确的是“黑吃黑”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行为人所抢劫财物是否处于被抢劫者合法占有状态,并不影响抢劫行为的性质。另外要注意毒品犯罪再犯的成立条件。



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协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至,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准备行使抵押权。经查,甲企业仅有的一套设备已经出卖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了丙公司,但双方约定的丙公司付款期限尚未届至。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A.乙银行有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
B.甲企业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C.设定此种抵押办理登记的部门应是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D.因为办理了登记,故银行可以直接就甲交付给丙的设备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据此,当约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担保时,就意味着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由于抵押人作为商事主体的特殊性,设定抵押之后,产生的效力与一般动产抵押不同。《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据此,设定动产浮动抵押之后,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也不能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而且,抵押人也可以处分抵押财产,这都是因为作为抵押人的企业维持日常经营的需要。本题中A项抵押人甲将一套设备出卖给丙,此时,基于合同相对性,抵押权人银行不能向丙主张支付设备价款,错误。既然设定浮动抵押后,不限制抵押人的处分权,故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B正确。本题中的动产浮动抵押,应当办理登记的部门是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错误。既然根据前述第189条的规定,设定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由于丙尚未付款,故丙不能对抗抵押权人,此时,银行可以就机器设备主张优先受偿权。D项中,虽然认为银行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是,原因不是因为办理了登记,故错误。

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

  

A.裁定终结执行

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

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28的财产。据此可知,本题中人民法院应裁定追加合伙人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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