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21-10-07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不知道同学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下重庆市2021年司法考试考场规则,不清楚的小伙伴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司法考试考场规则:
1、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2、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3、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经监考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二、机考规则:
1、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况,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2、应试人员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3、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4、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5、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监考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
6、 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7、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应试人员应当待监考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8、 应试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同学们根据需求自行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C.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抢劫毒品、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赵某,男,30岁,无业。被告人:王某,男,15岁,无业。被告人:洪某,男,3 1岁,无业。赵某200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 2004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10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
【问题】
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
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
3.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为什么?若否,说明理由。
4.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5.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
6.在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
7.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
1.构成抢劫罪。既遂。虽然其持仿真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由于赵某还具有人户抢劫的情节,因此仍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实施了加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既遂。
2.诈骗罪。
3.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
4.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
5.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也不属于特殊累犯的范围。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两罪均非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虽然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但是由于其本身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
6.首先,王某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王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其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本题需明确的是“黑吃黑”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行为人所抢劫财物是否处于被抢劫者合法占有状态,并不影响抢劫行为的性质。另外要注意毒品犯罪再犯的成立条件。
B.甲企业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C.设定此种抵押办理登记的部门应是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D.因为办理了登记,故银行可以直接就甲交付给丙的设备主张优先受偿权
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
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1-08-14
- 2020-08-19
- 2021-02-28
- 2021-06-19
- 2020-08-19
- 2020-08-19
- 2019-07-18
- 2021-06-11
- 2021-02-27
- 2021-10-07
- 2021-10-07
- 2021-01-22
- 2021-05-13
- 2021-05-28
- 2021-07-18
- 2020-08-19
- 2021-06-17
- 2020-08-19
- 2020-07-27
- 2021-06-13
- 2019-07-18
- 2021-07-18
- 2019-01-29
- 2020-07-27
- 2021-06-03
- 2021-08-14
- 2020-08-19
- 2020-07-27
- 2021-06-03
- 2021-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