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归责原则(1)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归责原则,一起来看看吧!

侵权责任法旨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之间进行价值平衡,因此,并非所有损害或损失,都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这就需要立法者进行识别和判断,在什么情形下,行为人需要对损害承担责任,亦即,立法者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正当理由。此正当理由即归责原则。归责,即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据以确定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之评价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立法不再使用“公平责任”“分担责任”等词,而是使用“公平分担损失”。亦即,这只是分担损失的特殊规则,并非归责原则。在用语上,多使用“补偿”“适当补偿”等词,而不用“赔偿”一词。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之有无,原则上应由被害人(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告)负举证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违法加害行为

2)损害

3)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2.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在行为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时,可认定过错之要件已经具备之规则。

过错推定责任,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下的特殊适用情形,即过错之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举证证明其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因此,我们可以说过错推定责任,但不说过错推定原则。但如果法考题目中使用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用语,也可以算正确的提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更有利于受害人或加害人,使其首先免负证明行为人有过错之责任,故其仅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因此需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5条)

5)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7)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市容管理,向该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市容管理条例》的议案,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可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容管理暂行办法》。则该暂行办法中规定下列哪些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A:对不履行市容管理义务的商店、厂家给予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B:对搭建违章建筑拒不拆除者给予5天以下行政拘留
C:随地乱吐痰者给予警告
D:对随街摆摊设点者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C,D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由此可见,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所以,在本题中济南市政府制定的《市容管理暂行办法》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能设定行政拘留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故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中的开庭审理、申请再审的条件。《民诉解释》第261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该条第2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因此,本题中的电话方式送达如果没有经过孙华确认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华已经收到,则进行缺席判决就是违法的,B选项中的再审申请便是合法的,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故可以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题中的案件系追索医疗费用案件,法院裁定再审后可以不中止执行,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B选项当选。

根据《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下面哪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A.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B.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C.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
D.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
答案:B
解析: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

甲、乙、丙合作撰写了一篇文章,署名甲、乙、丙。甲提出将文章发表在某大学学报上,乙和丙提出反对意见。对此事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以该学报发表过批评他作品的文章为由反对发表,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
B:丙以该文章的观点不成熟。需要继续修改为由反对发表,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
C:只有乙和丙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甲才能将该文章交学报发表
D:甲为第一作者,可以单独决定文章是否发表
答案:B
解析: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选项A,乙以该学报发表过批评他作品的文章为由反对发表并非正当理由。B项,丙以该文章的观点不成熟,需要继续修改为由反对发表,是正当理由,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C项,根据“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并非只有乙和丙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甲才能将该文章交学报发表,所以该选项错误。D项,因该作品为合作作品,甲不可以单独决定文章是否发表,所以该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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