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添附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添附,一起来看看吧!

一、添附的概念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添附制度,但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中不存在添附制度,司法实践也已经肯定了添附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未来民法典“物权法编”应当会予以明确规定。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附合与混合属于物与物的结合,加工为劳动与他人之物的结合。添附可以是事件,如暴雨将甲家鱼塘的鱼冲到乙家鱼塘;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甲误将乙所有之油漆粉刷于自家之墙壁。

二、附合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难以分割的新物。原各所有人的物仍能识别,这是与混合的最大区别。

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并丧失其独立性。如砖瓦、木料符合于建筑物中。原则上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该种所有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直接取得,故属于原始取得。

2.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如底盘、发动机等附合成汽车。如果各个动产在价值上相当或者难以区分主物与从物,则附合物可以由各所有人依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比例按份共有。如果附合物可以区分主物与从物,则按照从物跟随主物的原则,由主物所有人享有附合物的所有权。

三、混合

是指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或交融而难以识别或分离,且在某些情况下业已形成新物质的情形。如米与米、酒与酒、咖啡与糖之混合。

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混合时的价值共有混合物。混合的不同动产中有可被视为主物的(价值较高的),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所有权。

四、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劳作从而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高的动产的活动。如将他人的玉料雕琢成艺术品。修理、装饰等不属于加工。工厂中工人进行生产劳动不属于添附中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的加工行为不属于添附中的加工,其加工成品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

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材料所有人。因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材料价值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但加工人为恶意的除外。

五、添附的法律后果

因添附而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故该动产上原有的其他权利在发生添附时消灭。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法解释》第62条规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添附物的所有人构成不当得利,被添附的动产原所有人可以请求添附物所有人支付相应的补偿。因附合、混合和加工丧失权利而受有损害者,除了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外,如果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或违约责任要件的,还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而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如果属于强迫得利,由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与其主观意愿不符,应认定所受利益不存在,不负所谓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并且可以主张恢复原状或排除妨害。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

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B.将盗窃案和故意伤害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公诉案件开庭审判的条件。根据《刑诉解释》第243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故C项正确。

甲有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甲的好朋友乙到甲家中玩,对甲的笔记本十分中意,遂与甲 商定购买此电脑。由于乙没有带现金,约定第二日乙到甲家付钱取本。随后甲又向乙提出,由 于要写毕业论文,所以需要再借用笔记本几日,乙表示同意。关于乙对该笔记本所有权的取得 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笔记本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笔记本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笔记本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笔记本的所有权
D.甲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将笔记本交付给了乙

答案:B
解析: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笔记本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在合同签订之时 因乙没有带现金,曱未将电脑交付与乙,并约定第二日乙到甲家付钱取本,说明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第二曰。 所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笔记本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乙。因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 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 中,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甲又向乙提出,由于要写毕业论文,所以需要再借用笔记本几日,乙表示同意。 此为甲乙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甲继续占有笔记本。此说明甲乙对笔记本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用 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所以自该 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笔记本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笔记本。因此,B项正确,CD项错误。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以下哪些权利?( )

A.查阅行政复议机关所持有的所有涉及该行政行为案件的材料
B.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C.提供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D.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
答案:B,C,D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因此,A选项称被申请人能查阅所有有关材料是错误的,D项正确。至于选项BC,则是申请入的当然权利。

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属于刑讯逼供行为
B .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C .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A,D
解析: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唯一的不同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为犯罪嫌疑人,后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本题中,甲退取口供的对象为证人,因此属于暴力取证行为。甲使用暴力要获得的口供有两个:丙有无卖淫;丙的老板乙有无组织卖淫。根据我国《刑法》 规定,卖淫并不是犯罪行为,组织卖淫则是犯罪行为。因此,甲暴力逼取口供的行为只能是暴力取证行为,因为丙并不是犯罪嫌疑人,她只是乙涉嫌组织卖淫案的证人,选项B正确。
根据我国《 刑法》 规定,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由于甲指示民警进行的殴打行为导致了丙的死亡,因此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选项C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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