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不当得利的类型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不当得利的类型,一起来看看吧!

一、给付不当得利

民法一方面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从事各种行为,决定其给付目的;另一方面又设立不当得利制度,矫正欠缺目的的财产变动,以补救失败的行为计划。因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称为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其目的在于使给付者向受领者请求返还其欠缺目的所为的给付。其所受之利益,实际上就是受领者从他方受领的给付。即使受领人因此支付了价款,也不影响在符合条件时不当得利的认定。如果给付是根据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作出的,受领者所受利益就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发生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

1.自始无给付目的

1)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自无效力可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受益人因此受领的给付,自始就没有法律根据。

【例】果该给付为物的交付,则给付人可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不产生不当得利。

【例】果受益人已将物有偿转让,受让人又构成善意取得,则给付人只能依不当得利主张受益人返还价款。

【例】果给付为劳务,或给付物为特定物且为受益人消费时,可产生不当得利。

【例】果法律行为无效属于双方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给付物应被收缴或返还第三人,不能成立不当得利。

【例】甲、乙签订劳务合同,乙为甲提供劳务,甲支付劳务费若干,后发现劳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则甲所受利益为乙提供的劳务,乙所受利益为甲支付的劳务费,这是属于各自返还不当得利问题,并非因甲支付了劳务费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例】甲将机器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支付租金若干,后发现租赁合同无效,甲所受利益即为租金,乙所受利益为对机器设备的使用,应当各自返还不当得利。

2)非债清偿。注意,不同于清偿他人之债,清偿他人之债可构成无因管理。

【例】清偿已偿之债;出售A物,误交B物;误偿他人之债等。但是,清偿已过诉讼时效之债不属此类。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1)合同被解除

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给付物所有权重回给付人,给付人可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一般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给付物被受益人消费或第三人善意取得时,给付人取得的价款或享有的利益就构成不当得利。

2)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没有溯及力,仅是向未来消灭。终止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因此物的所有权并不复归于给付人,当受益人尚无对待给付或尚无对等的对待给付时,其取得的给付便是不当得利。

3)解除条件成就或终期届满

【例】甲赠车给乙并移转所有权,约定乙移民国外时,赠与合同失效。后乙移民国外。

3.给付目的不达

【例】附停止条件的债务,预期条件成就而履行,后条件未成就。

【例】以受清偿为目的而交付收据,实际上债权并未受清偿。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从不当得利内容来看,包括权益侵害、支出费用和求偿三种不当得利类型。

1.权益侵害不当得利

此类不当得利须以侵害他人权益而受利益为要件。

【例】甲将乙的手机出卖给丙而获得价款,甲属于无权处分,丙若依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如甲将乙的房屋出租给丙收取租金若干;如甲无权占用乙的房屋;如甲擅自在乙的屋顶设置广告牌。以上甲皆构成不当得利。

【例】丙拿乙的草料喂甲牛;如丙将甲的肥料施于乙的田地中;如乙的员工丙盗用甲的汽车为乙运送货物。以上乙皆构成不当得利。

【例】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得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与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1)有时成立不当得利,但不成立侵权损害赔偿。

【例】甲擅自在乙的屋顶设置广告牌,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则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乙仍然可以主张不当得利。

2)有时成立侵权,但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继承人甲明知摩托车并非其父的遗产(实为乙所有),仍然赠与给善意的丙,而摩托车非因丙之过错而灭失,甲不构成不当得利,但乙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有时既成立侵权,也成立不当得利。

【例】继承人甲明知摩托车并非其父的遗产(实为乙所有),仍然出售给善意的丙,丙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甲既构成侵权,也构成不当得利。

【例】任某门前公路上有一泥沟。某日,一货车经过泥沟,由于颠簸掉落货物一件,被任某拾得据为己有。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

4)有时候既不成立侵权,也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继承人甲非因过失不止摩托车并非其父的遗产(实为乙所有),赠与给善意的丙,甲既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不构成侵权。

2.支出费用不当得利

支出费用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非以给付的意思,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受损人得对受益人主张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受损人无给付的意思,受益人也无收益的权利,应负不当得利返还。

【例】甲记错电话号码而为乙的电话缴费;如甲误将乙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如甲误信乙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以上乙皆构成不当得利。

3.求偿不当得利

求偿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清偿他人债务,因不具备委任、无因管理、或其他法定求偿条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如果存在前述之求偿条件,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例】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可以转让。此时,受让人对抵押人即享有求偿不当得利请求权。

【例】甲、乙之间订立分期付款的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买受人乙的债权人丙在对标的物强制执行时,得清偿最后数期款,由乙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丙对乙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

【例】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抵押之情形,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些情形中,求偿权均因符合法定求偿条件而发生,故不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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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问题:(1)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①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一并提出审查要求。如决定不合法,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行政诉讼法》第64条),无权直接判决撤销。②虽然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但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诉讼“不告不理”的一般规则,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集资款是不恰当的。(2)法院应对县政府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乡政府依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因为县政府的《决定》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它无权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设定义务,法院可以不予适用、不予参照,但不能直接判决撤销。

甲某见自己的弟弟遭3个流氓毒打,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卫还击。正在这时,便衣民警乙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甲某以制止殴打。甲某以为乙某是流氓的同伙,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将乙某砸成重伤。甲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A:正当防卫
B:过失伤害
C:意外事件
D:故意伤害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题中,甲某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卫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乙某未表明民警的身份,且身穿便衣。甲某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不可能辨认其身份、行为目的,因此甲某将乙某砸成重伤属于意外事件。

甲乙两国就领土边界争端诉至国际法院,庭审中双方就国际法渊源问题发生争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的主张可以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B.国际习惯的客观要素可以通过国家间的各种文件和外交实践加以证明
C.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可以被认定为国际习惯
D.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必须经双方选择才能对相关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有三种,具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另外,学说、判例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这三种资料只能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其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选项B正确。国际习惯的构成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要素,可以表述为:通例(客观物质)+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其中,客观物质要素指各国间通例的存在,可以通过各种文件和外交实践加以证明。主观心理要件则是各国接受其为法律。 选项C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国际组织的决议仅能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资料,其本身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有约束力,并不代表是渊源。 选项D错误。国际习惯具有广泛的效力,能够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且不需要经过双方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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